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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离婚股权分割实务:如何避免企业经营受到冲击?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今社会主流的企业形式,其高效的资源整合能力,出资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性,成为了中国几千万民营企业的选择。

引 言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今社会主流的企业形式,其高效的资源整合能力,出资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性,成为了中国几千万民营企业的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要求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也正是基于此,夫妻二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意味着对优化企业的治理又增加了一层变量关系——婚姻关系,而很多企业由于创始人的婚变大战,导致企业治理失衡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创始人努力创下的良好局面很可能毁于一旦。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详解,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才能避免企业治理失衡的技术路径。

01 案例(改编自实务案例)

张女士和徐先生系大学同学,硕士毕业后两人恋爱结婚,并在同一家生物研究所工作。后来,二人辞职创业,与同学刘小姐共同成立一家生物科技公司。

2004年A公司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股权比例是徐先生55%、张女士35%、刘小姐10%。经过几年的奋斗,公司逐步走上正轨。

刘小姐的老公何先生,十分看中A公司的项目,决定以财务投资人的角色收购公司30%的股权。恰逢公司需要资金进入投产新项目,况且大家都是相识多年的老友,很快就达成了收购意向。

条件如下:张、徐夫妻二人分别转让15%的股权给何先生;何先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A公司。

张女士觉得公司是两个人共同创立的事业,回归家庭后又辛苦多年,如今徐先生提出的股权折价款1000万远远低于公司市值,并且补偿是一次性的,未来自己将没有后续收益,所以张女士没有同意徐先生的方案。

于是一场”股权争夺大战”就此拉开了序幕,同时也找到了我们帮忙解决问题。

02 解决方案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先来梳理一下前情梗概,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上待解决问题,然后找到问题的关键症结,逐一突破。

问题1、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徐先生所持有的股权?

徐先生所持股权均为二人婚后设立的,属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主张分割:(1)徐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2)徐先生所持有的B公司40%的股权;(3)徐先生所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

当然,张女士也可以选择接受徐先生所持有股权对应的补偿折价款,这次过程中只需要确定双方认可的公允股权价值,即可要求以此折价补偿,徐先生继续持有股权,张女士实现股权变现。后张女士多方权衡后决定在现金折价补偿部分的基础上再持有部分公司的股权。

问题2、张女士要求分割股权会对公司造成哪些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目前公司治理层面的问题;(1)徐先生持有三家公司的股权,同时徐、张同时持有A公司股权,如果张女士要求分割股权,首先需要面临来自其他股东的压力,基于公司的人合性特性,即使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出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要优先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在本案中新进合伙人王先生明确表态B、C两家公司的股权不宜被分割。(2)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司中徐先生的角色一直是创始人、技术派、大股东,同时公司也掺杂着同学朋友,以及财务性质的投资人,人物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强行逐个分割股权,作为创始人的徐先生就会丧失企业控制权,极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僵局,在这种局面下,对于张女士来说其手中的股权必然缩水,也不是最佳选择。所以不建议逐一强行分割股权。

问题3、如何搭建股权分割模型,才能避免陷入公司僵局?

解决问题的前提一定是找到问题,经过综合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应解决方案;

(1)在A公司层面,因为夫妻二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如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股权,很容易因双方矛盾导致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一旦公司重大事项无法做出表决,很容易就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所以我们建议将原属于张女士的股权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张女士的股权变现。

(2)在B公司层面,虽然B公司也是夫妻二人婚后设立,但是张女士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也不了解公司技术或产品,如果直接分割股权, break 公司的人合性。同时新进合伙人王先生也明确表态,不同意张女士成为公司股东。在此情况下,我们采取同样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张女士的股权变现。

(3)在C公司层面,C公司也是夫妻二人婚后设立,但是C公司刚成立不久,还处于初创阶段,公司未来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直接分割股权,对于张女士来说,可能无法获得公司未来发展的收益,同时也可能因为公司治理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我们建议张女士保留部分股权,同时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部分股权变现。

(4)同时考虑到张女士的特殊身份及风险隔离的必要,在上述结构中,特别搭建了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以张女士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的责任范围之内实现对公司的穿透控制,并通过提名董事会成员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

(5)以此为契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剔除家族企业治理上的相关弊端,建立完善了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结构及人员提名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为未来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打下基础。

03 写在最后的话

回过头来再看上面的案例,貌似是一个完美故事的结局,当然这也是律师从中斡旋,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事后我们评价,还好这个故事的主角都是理性的个体,一番周折过后,事态又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如果对股权安排的问题,我们能够事前筹划,或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制,亦或者事先做好《公司章程》防范事项,将婚姻关系这个变量控制在公司运营的正常轨道中,可能问题解决起来又会简单很多。

文康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文康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依托于”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由来自文康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的10余位专业律师组成,业务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细腻,服务地域覆盖全国,辐射境外。

业务版块涵盖:家事纠纷服务、遗产纠纷服务、家族财富管理、家企股权设计、家企法律顾问、企业家法律法商培训、私人法律顾问、家庭法律顾问、税务筹划、情感指导,实现了从单纯的婚姻家事诉讼领域,到家事与企业的交叉领域,再到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