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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2021年文康知识产权案例(上)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之际,本文汇总了文康律师2021年经办的较为典型知产案例,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及较为新颖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案件。通过简要点评案件特点意义,以期对律师办案实操及客户问题解决有所启发。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之际,本文汇总了文康律师2021年经办的较为典型知产案例,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及较为新颖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案件。通过简要点评案件特点意义,以期对律师办案实操及客户问题解决有所启发。

目录: 案例一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二 青岛XX文玩公司诉李某、梁某、张某、曹某和青岛XX商贸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三 “造纸黑液蒸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例四 “包塑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案例五 “一种偏心阀门”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1.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TCL集团公司 承办律师:苏源、陈延来

【案情摘要】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TCL公司)在其官方账户发布短视频,对激光电视产品在安装过程、显示效果及电视噪音和漏光等方面进行了非客观、不正当的评论,并把激光电视产品与TCL电视产品进行优劣对比,恶意贬低激光电视产品。涉案视频中出现的激光电视画面中的动画形象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生产的激光电视中使用的美术作品吉祥物”海小聚”高度近似,且涉案视频中出现的激光电视主机外观与海信公司生产的80L5型号的激光电视主机一致。海信公司认为,TCL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海信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起诉主张TCL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要求TCL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赔礼道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与海信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TCL公司在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含有针对海信公司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削弱了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对判赔金额提高至200万元。

【特点意义】 商业诋毁案件比较多的形式是通过写文章、发公众号或者在官网上做一些虚假的或诋毁性的描述,或者是企业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一些对竞品的不实描述,但短视频的形式在目前现有的案例中相对较少。因此,本案在行业内被誉为”家电企业’短视频’商业诋毁第一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家电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且属于直接竞争对手,TCL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赔偿金额大幅度提高至200万元,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信心。该案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将对类似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起到重要的指导或借鉴意义,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该案入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青岛XX文玩公司诉李某、梁某、张某、曹某和青岛XX商贸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青岛XX文玩公司 被告:李某、梁某、张某、曹某和青岛XX商贸公司 承办律师:栾珂、王渊

【案情摘要】 青岛XX文玩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文玩珠宝加工及网上销售,通过自媒体运营、网络推广的方式,引导客户通过微信主动添加公司运营的品牌微信号,经过长期维护,积累了大量成熟客户。2021年4月,玩友公司销售专员李某、梁某、张某、曹某相继离职,入职青岛XX商贸公司。离职后几人利用其此前掌握的”前东家”客户信息,谎称”前东家”微信号已经弃用,引导客户添加新公司品牌微信号,并以几人彼此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开展与青岛XX文玩公司相同的业务类型。

2021年5月,青岛XX文玩公司经介绍就该案咨询文康律师。文康律师分析后认为玩友公司主动整理包含对绿松石消费品有特定需求的客户联系方式、地址、消费习惯、喜好、消费价格、频次等深度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青岛XX文玩公司遂委托文康律师向青岛中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经过5次开庭审理,青岛中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张某、曹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玩友公司经营秘密;判令被告梁某、青岛XX商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使用玩友公司经营秘密;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玩友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万元。

【特点意义】 该案是因员工离职后擅自添加”前东家”客户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该案法院对争讼客户名单司法认定、深度信息判定、客户自愿原则、侵权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均有涉及,该案对以后类似案件的代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例较为新颖,诉争客户信息载体为微信号,保护客体是微信通讯录好友而非传统表格式名单,该案例的成功保护对以后创新性事物司法认定具有引领意义。

  1. “造纸黑液蒸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诉人):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九洲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黄超、孙凯

【案情摘要】 原告公司系”造纸黑液蒸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原造纸废水处理装置,系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但该公司在承建该装置时,并未实施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后驻马店白云纸业公司在进行后续改造过程中进行了招标,两专利权公司未能中标,该两公司认为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改造项目后在该公司场地内实施了涉案专利,侵害了涉案专利的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晨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两被告(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意义】 本案系因相关公司在商业竞争过程中,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老牌企业因未能取得中标结果丧失了商业机会而对新入局的新兴企业采取的专利诉讼行为。本案系大型污水处理的大型装置,法院通过组织现场勘验明确了涉案专利与被控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尤其二审法院在针对上诉人要求进行等同认定的情况下,认为根据其专利说明书、专利评价报告等部分内容,其所主张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正是其授权专利中被认为具有创造性的部分,因此,没有对争议的技术特征进行等同判定。该案2021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不侵权判决,不仅维护了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和促进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1. “包塑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原告: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马某、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苏源、孙凯

【案情摘要】 原告公司系”包塑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包塑柄常与锤头组合,组成锤子。原告认为被告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销售的锤子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故将销售者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和生产者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唯一股东马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但因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通过积极组织举证,向法院提交了从被告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处购得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证明了该公司仅为销售者,且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最终判定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只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特点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案例。实践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会将被控侵权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如本案所涉及的价值较低的锤子产品而言,诸多销售者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经营管理不规范、采购进货出入库等制度不完善等,导致无法证明自身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支付了合理对价购进了被控侵权产品,从而导致法院在判决时以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为由,判令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部分销售者在发现按照法院判决进行赔偿之后,向生产者追偿时,也因证据缺失导致无法进行。本案提醒各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外,还应注意规范经营主体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对合同、采购、进出货等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以保障在遇到侵权诉讼中,能够进行有效应对。

  1. “一种偏心阀门”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苏源、孙凯

【案情摘要】 原告公司系”一种偏心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与被告均系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原告在与被告竞标青岛某工程的阀门采购项目中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后被告中标,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侵害了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以两专利向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双方对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划分并与涉案产品进行了对比,法院判定被告的产品并未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后原告以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最高院的开庭审理后,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撤回案件上诉,一审不侵权判决生效。

【特点意义】 本案属于竞争对手在丧失商业机会后,对向对方开展的诉讼活动,其目的也是”商战”。原被告作为细分行业该行业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在该细分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商业地位,因此,侵权认定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日后的正常经营发展,本案法院针对原告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主张,对双方有异议的产品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分析比对,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