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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出资为何可能失去股权?

你好,欢迎来到新《公司法》专题第3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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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说人话的王渊

本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及对应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修订,强化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加强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利益保护。股东出资作为公司初始资本的来源,也是股东通过所有权换取股权的第一步,股东出资责任尤为关键,风险防范更是不容忽视。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以下问题: (文章概览思维导图,如果看文字麻烦,可以直接刷图):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No Pay No Gain——不出资无股权

股权的取得必须以出资为前提,No Pay No Gain,不出资无股权,股东权利更是无从谈起。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此处应有案例插图】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1. 向公司补足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老刘、老关不仅要补足出资,还要对该行为所造成的公司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目前司法实践,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是延迟出资利息损失,一般为1-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多数法院支持一倍利息损失)。

  1.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老刘、老关不仅要补足出资,还要对该行为所造成的公司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目前司法实践,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是延迟出资利息损失,一般为1-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多数法院支持一倍利息损失)。

  1. 对公司外部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果公司不向该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又未能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相关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不实的股东老刘、老关可能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按照目前司法实践,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通常是代公司直接向债务人在出资范围内清偿到期债务。例如某股东认缴注册资本500万,一分钱未实缴,当公司对外负债不能清偿,一般是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拿到”终本裁定”(重要证据但不唯一)即被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个人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1. 转让股权时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则不承担责任。基于此,受让人一般应当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责任承担时,受让人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承担举证责任。

「若,未来蜀汉创业公司遭遇困难,二哥老关准备投奔曹氏集团,将股权转让我四弟小赵。由于二哥老关当时没有实缴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四弟小赵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需判断小赵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体系庞杂、原被告主体多元、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原被告举证复杂,寥寥数段,不一而足。后续将从债权人保护角度展开谈谈。

  1. 经法定程序,股东将彻底丧失股权(股权失权制度)

股权失权步骤: 第一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第二步: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书面发出不少于60日宽限期的催缴书,催缴股东出资; 第三步: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出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的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四步:如果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步:失权后的股权应转让、减资注销或其他股东按比例足额缴纳出资获得对应股权。

在这种情况,出资不实的股东老刘、老关将丧失股权。

与出资义务相关的注意事项

如上文所说,不出资无股权,股东的出资义务只能积极履行,没有什么风险防范的空间,但实践过程中至少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 注册资本金设置是否合理,有没有按需设置,量力而行; 2.在《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期限、时间; 3.如果是货币出资一定要将出资款打入公司账户或约定的其他账户,并备注清楚相关款项系出资款,一定要注意避免在存在多笔财务往来的情况下,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混同,后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4.是否可以采用非货币的方式来缓解现金压力; 5.除有限公司形式以外,考虑个体工商户、有限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形式是否可以满足业务需要,有很多业务也不是非有限公司不可。

发起人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蜀汉创业公司兵器下单了,粮食也发货了,可是钱不够了,兵器店的老板找上门要钱。三弟老张站出来说”这又有何难,洒家颇有家资,这钱我都出了”」

三弟老张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须在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的话

股东只有通过向公司出让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才能换取股权。取得股权的同时达成一项社会契约,不管这家公司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产生多少风险,作为股东仅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制度魅力,但这一切的背后离不开股东出资和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