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常见侵权手法与识别方法(上)
你好,欢迎来到新《公司法》第6篇文章,也是中小股东保护专题第3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本系列将新《公司法》修订的目光重点放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个重要话题。站在中小股东的视角,围绕股东及股东背后的权益保护展开。包括股东知情、收益分红、参与经营等权利维护,防止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滥用控制地位采用恶意关联交易、财…
你好,欢迎来到新《公司法》第6篇文章,也是中小股东保护专题第3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本系列将新《公司法》修订的目光重点放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个重要话题。站在中小股东的视角,围绕股东及股东背后的权益保护展开。包括股东知情、收益分红、参与经营等权利维护,防止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滥用控制地位采用恶意关联交易、财务造假、隐瞒利润、“空壳化”公司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利,并探究由此引发的知情权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异议股东回购、司法强制利润分配等制度工具和实践要点,旨在梳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实现路径。文 | 说人话的王渊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此前在本系列其他文章中介绍了股东权利的范围、股东纠纷成因,也提到了通过有效行使知情权,查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线索,尤其是利用财务手段,侵害小股东利益行为。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结合实务案例,结构化梳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方法,了解并掌握侵权手段特征,便于后期维权“照方抓药,对症下药”为什么设立公司为了“挣钱”终极目的是将公司“挣的钱”分配给股东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讲得很清楚,设立公司的目的很明确,以盈利为目的公司就是为了“挣钱”,在商言商,这个可以说得很直接,“挣钱嘛,生意,不寒碜”。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股东设立公司的最主要目的“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本质上是为了让股东实现投资回报。刨除因市场风险或者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创业失败导致股东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形。其他但凡公司正常持续经营,可是中小股东一直无法取得任何投资回报,一定是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中作妖,都是有人“耍流氓”,阻碍中小股东投资利益的实现。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所有的手段都离不开这张表企业资产=有形财产、厂房、设备、存货、留存收益和资本性资产、无形财产等简单相加得出企业总资产。企业负债=债务、薪金、工资、贷款、应付款等相加得出企业总负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企业总资产减去企业总负债,所得就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公司股东可以享受的股权权益。大股东如何侵害小股东利益,所有的套路都蕴藏在这个公式当中,所有的所有的手段都离不开这张表。侵权人,通常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调整公式的资产、负债两边变动,最终影响股东权益的增减。非常简单,就是一道小学数学题,目的只有一个,让所有者权益变小,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少分利润,或者直接将公司直接做成亏损,让中小股东无利益可分。
从资产端下手侵权人通过做低公司资产总量实现利益转移侵害小股东利益受限于文章篇幅,在本篇文章当中,先从资产端手段谈起。花招一: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通过不合规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和转移利润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看案例:“某粮液关联交易案”: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案例中,“某粮液关联交易案”无疑是最为经典的案例。某粮液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公司某粮液集团之间利用关联购销转移实现利润转移。表现为控股公司某粮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上市公司某粮液股份高价提供原材料、提供服务、收取商标使用权。同时低价向上市公司某粮液股份收购产品再以市价对外销售。如某粮液股份2002年花了16.57亿元现金支付置换控股股东某粮液集团酵池等酿酒资产的差额;2003年又一次性付给控股股东9780万元向其购买商标使用权;同时委托集团公司技改部对其进行技术改造,6年间共向集团公司技改部支付或预付现金33亿元。通过上述种种手段,某粮液股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将大量的现金贡献给控股股东。
花招二:通过暗箱操作,分流公司业务控股股东或关联方通过控制采购和销售渠道,以不公平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从而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到自己手中。请看案例:“瑞士魏克公司转移业务案”:本案改编自【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与WICORHOLDINGAG、袁同发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泰中商外初字第0003号】泰州魏德曼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由浩普公司与瑞士魏克公司投资设立,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40%、60%。香港魏德曼公司为瑞士魏克公司在香港设立的法人团体。袁同发为瑞士魏克公司聘任的泰州魏德曼公司总经理。在2000年至2009年期间,瑞士魏克公司利用其在泰州魏德曼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地位,与瑞士魏克公司所设香港魏德曼公司,以价格明显低于国内销价的方式出口销售泰州魏德曼公司产品,籍此转移业务至瑞士魏克公司,使泰州魏德曼公司减收利润1973多万元。对此原告浩普公司认为,瑞士魏克公司作为泰州魏德曼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与香港魏德曼公司一起,利用关联交易将业务转移至香港魏德曼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泰州魏德曼公司之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瑞士魏克公司利用其与香港魏德曼公司的关联交易,以低于内销价格向香港魏德曼公司出售泰州魏德曼公司的产品,以此转移公司业务利润19661470元,此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被告瑞士魏克公司应将所转移的利润19661470.74元归入泰州魏德曼公司,并支付占用此款的相应利息。花招三:通过关联交易,恶意转移核心资产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处置的方式,将公司的核心资产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资产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请看案例:“投资公司自持物业被无偿出租案”:(这是一则笔者正在办理中的案例)2007年,老陈与大股东老冯分别出资500万元设立一间投资公司。公司设立目的是收购改造某处厂房物业用于出租给长宁敬老院,取得资产升值收益及对应租金收益。后来,为进一步筹集改造厂房资金和企业战略发展的考虑,发起人股东商议后吸纳章、刘加入,股比变为陈30%,冯46%,章20%,刘4%,投资公司变成四位股东。2016年,冯、刘、章三位股东抛开老陈与上海某人寿公司、新加坡某公司签订《养老产业投资合作协议》。将该处物业纳入到大股东老冯控制的养老院经营产业体系当中。
自此之后,投资公司再未向老陈分红,该处物业也被长宁敬老院免费或低价使用,由于没有租金成本长宁敬老院可以实现每年结余1200-1500万左右的盈余。同时长宁敬老院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将上述利益输送到冯控制的养老院体系或冯本人。老陈作为小股东,近些年再未就其所投资房产获得任何收益。目前案涉房产市场年租金在1000万左右,按陈的30%股比计算,其利益损失至少在1800万元。该案例是典型的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擅自将公司资产低价或将相关利益者变相输送给关联公司,最终实现损害小股东权益。花招四:攫取公司商业机会,以公肥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利用公司的商业优势、资源网络获得的商业机会或者潜在交易机会,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将本应该属于公司的业务机会、资源披露或者转移到自己或者关联方手中。请看案例:“三立公司高管同类营业案”:本案改编自【(2012)苏商外终字第0050号:“常州三立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邹焱、戴小苹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攫取公司商业机会,以公肥私的案例。三立公司是一家环保设备工程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工程设备、机电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和技术咨询服务及工程设备、机电设备的安装施工,销售自产产品。
日本企业TNJ公司是三立公司的股东之一,其业务主要帮助三立公司开拓日本市场、出口环保设备、介绍或引荐其他日本企业向三立公司提供相关环保设备的委托设计、委托制造业务。邹焱为三立公司的董事,其职责是为三立公司开拓日本市场,负责承接订单、技术消化、发外加工、商务对接等。同时,邹焱利用职务便利将TNJ公司介绍和推荐的日本业务,交给妻子戴小苹控制的士通公司与世界之窗公司经营,当然也不会将涉案业务带来的收益交给三立公司。此后事发,三立公司以邹焱、戴小萍、士通公司及世界之窗公司侵占公司商业机会为由,要求四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本案经常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最终判定邹焱、士通公司及世界之窗公司共同侵权,违法所得归入公司。值得一提,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了修改,条文新增条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条款范围从1997年国有企业专设扩大至所有民营企业。以后类似邹焱这样经营与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攫取私利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构成背信犯罪,或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论处。
此类行为刑事风险巨大,值得广大恶意股东在实施以上操作时反复斟酌。最后的话总体看下来,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案例中,控股股东都是利用绝对控制地位,以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公司的利润、核心业务、资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实体当中,完成对公司的“掏空”行为。公司资产减少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最终让中小股东“无利可分、血本无归”。当然在下文中我们还会介绍通过增加公司负担以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中小股东应该怎么办呢?法国犯罪学家、法医学先驱埃德蒙·洛卡德说:“凡有接触,必留痕迹。”在犯罪现场,无论多么隐秘的犯罪行为,都难以避免留下某种形式的痕迹或线索,从而为侦破提供依据。这就是著名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同理,不论侵权人的行为多么隐蔽手段多么高超,总会露出马脚,中小股东维权需要保持专注,积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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