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泄密路径:企业信息是如何流失的?
你好,欢迎来到商业秘密专栏第3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文 说人话的王渊本专栏将关注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资产—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尽管法律保护力度空前,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仍然很低,人才频繁流动加之技术不断迭代,“员工跳槽,核心技术流失”、“另起炉灶”、“删库跑路”、“技术失窃”层出…
你好,欢迎来到商业秘密专栏第3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文 | 说人话的王渊本专栏将关注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资产—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尽管法律保护力度空前,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仍然很低,人才频繁流动加之技术不断迭代,“员工跳槽,核心技术流失”、“另起炉灶”、“删库跑路”、“技术失窃”层出不穷,相关人员漠视法律、恶意侵权频频发生,致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的事例比比皆是。鉴于此,特别推出“商业秘密保护”专栏。将围绕商业秘密识别管理、保护体系建设,侵权案件证据保全、诉讼策略制定、鉴定调查,行政保护、刑事合规等方面,对当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并从中梳理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指引。旨在助力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体系建设。本篇内容,我们将结合司法裁判数据,总结分析在实践中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之后企业应该如何评估并积极维权。先说结论90%以上的商业秘密泄密都是由员工“跳槽”引发通过检索数据库及比对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以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客户名单”“客户信息”为关键词,案由设置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检索得到有效样本案例110例(其中一审判决71例,二审39例),时间范围跨度10年,从2014年至2024年。
需要注意,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涉密属性,很多都未公开裁判文书全文,可供查询的案例仅是全部案件的部分案例,但不影响我们对类似问题的相关性判断。年度案例分布整体情况如下图:在当前数据样本中,再进行反向检索排除全文包含“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得到有效检索判例5例,经过分析案情泄密类型主要体现为下面两大类;参观访问泄密如江苏利宇剃须刀有限公司与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017)苏13民初199号】,本案中,原告江苏利宇剃须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贝克麦坚时未经原告同意进入原告生产厂区、车间,偷拍了部分照片,妨害了原告正常生产管理,损害原告的商业秘密”日常合作泄密如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日本国洋马株式会社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171号】,本案中,原告厦门豪嘉利与被告洋马株式会社签订有《出口分销协议》,作为洋马产品的中国总经销商,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开拓销售洋马品牌柴油发动机等产品。同时原告经常向被告汇报业务开发信息等,被告知悉原告的包括客户名单及客户所需产品技术要求、产品需求量等经营信息。
2007年10月,在原告为徐州徐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挖公司)已与被告签订了40台某型号发动机订单的情况下,被告以不按约定出厂期迟延交货的手段阻挠原告向徐挖公司按约按时交货,并违反约定及法定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让北京中美成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将货物销售给徐挖公司,从而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徐挖公司是原告的客户,该客户向原告订购40台某型号发动机的经营信息构成原告的经营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经营秘密。排除以上泄密手段,分析其余样本案例得出90%以上的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失窃都是由员工“跳槽”所引发。另外,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客户信息秘密区分于技术秘密的特点,技术秘密侵权手段可能更加丰富多元,可能还将面临保密信息被电子侵入、商业间谍刺探收买等其他手段。但员工“跳槽”所引发的商业秘密失窃,无论经营信息,亦或者技术秘密,都是最主要的原因(没有之一)。案例引入(改编自实务案例)关于由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泄密及侵权事件,从笔者办理的案例中也能得到印证。甲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文玩珠宝加工及网上销售,通过自媒体运营、网络推广的方式,引导客户通过微信主动添加公司运营的品牌微信号,经过长期维护,积累了大量成熟客户,以此方式建立起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近千万元,获得可观的市场回报。
这些成熟客户的微信全部沉淀在企业控制的几十个微信号当中,由专门的销售人员负责运营维护。张三、李四、王五为甲公司员工,担任销售专员,在职期间负责通过运营品牌微信号与客户接洽销售,甲公司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分别与张三、李四、王五签署《销售岗位责任说明书》《保密协议》,规定销售不得擅自、违规使用销售账号,同时要对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后张三、李四、王五相继离职,入职乙公司。离职后几人利用其此前掌握的“前东家”客户信息,谎称“前东家”微信号已经弃用,引导客户添加新的微信号并以几人彼此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开展与甲公司相同的业务类型。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离职带来的泄密风险如果甲公司想要采取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手段维护利益,以侵权人张三、李四、王五及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企业在诉前阶段应当尤为关注以下问题;判断案涉泄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如甲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则应当满足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所以起诉之前,公司需要初度判断泄露信息是否具满足秘密性,有没有相应价值,保密措施都做了哪些。
判断目前掌握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公司发现的侵权路径是否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没有其它的途径取得被告侵权的实质性证据。判断是否可以锁定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具体赔偿数额要综合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侵权获利来确定。因此,诉前应当判断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到底有多少,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能否确定,有没有其他路径锁定侵权范围。最后的话实践中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大多数的企业都积累有商业秘密信息,但是保护水平确实都有待提高完善。在保护水平方面,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以上文甲公司的客户信息保护为例)第一层次(保护水平最差):例如有些公司客户信息散落在销售人员的微信、QQ、邮箱、社交软件通讯录中,客户资产保护基本处于裸奔状态。第二层次(保护水平一般):有的公司做得稍微好一点,有自己的设备管理、CRM系统,但后续跟进保护措施也不尽完善。第三层次(保护水平及格):做得更好的公司可能借助客户关系管理工具来对客户资源进行深度管理、挖掘分析,并经过大量商业接触,进行整理、备注客户名单,但缺乏系统性的保护制度建立。
针对上述三个层次的保护水平,如果发生核心员工离职,信息被竞争对手获悉等情况,辛苦建立的“商业秘密”优势,短时间内就会丧失殆尽,使得公司陷入巨大的经营困境。但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商业秘密”都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在维权过程中,因为某些环节缺失,最终没能获得全面保护,或者保护力度无法覆盖商业损失。因此,还需要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另外,为了有效取得司法保护结果,下篇内容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商业秘密诉讼策略的制定和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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