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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新公司法第88条不溯及适用:历史股东还要承担出资责任吗?

你好,欢迎来到新《公司法》第12篇文章,也是债权人利益保护专题第1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文 说人话的王渊2013年以来近十多年间的资本认缴制度时代,商事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放到了无限之低,“1元公司”和“亿元公司”随意充斥市场,繁荣市场活力不可否认,但同时,也使得缺失诚信的商事主体找到了“合法欺诈”“肆意逃债…

你好,欢迎来到新《公司法》第12篇文章,也是债权人利益保护专题第1篇文章,感谢你花时间点开这个话题。文 | 说人话的王渊2013年以来近十多年间的资本认缴制度时代,商事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放到了无限之低,“1元公司”和“亿元公司”随意充斥市场,繁荣市场活力不可否认,但同时,也使得缺失诚信的商事主体找到了“合法欺诈”“肆意逃债”的路径,利用有限责任、无期限认缴,轻易使公司“形骸化”。无法夯实出资义务也导致债权人在另诉公司背后股东的繁冗复杂,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针对以上问题,为保障交易安全,新修订《公司法》对此作出立法回应,带来很多保护债权人的新规则、新手段。鉴于此,本系列将新《公司法》修订的目光重点放在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个重要话题。站在公司外部债权人的视角,围绕债权人债权实现和利益保护展开。讨论包括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董监高资本充实义务、催缴出资及直接对外担责等新规则、新手段。旨在梳理公司外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实现路径。2024年12月24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88条第1款不再适用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由此债权人利益保护走向台前,引发热议。

本篇文章将以此为引,聊聊本轮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修订的重要内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讲什么事?刘俊海教授说:新公司法是中小股东们的“春天”,债权人的“夏天”,董监高的“秋天”,双控人的“冬天”。春风习习、夏风暖暖、秋风瑟瑟、冬风凛凛。如何才能让债权人感受到夏风暖暖呢,这就不得不说《新公司法》第88条的力度。8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不得不说,对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这件事来说,尤其是对前手转让股东来说无疑是王炸级别规定。已经转让股权给其他人,但股权对应的出资责任没有履行,按法律规定只要一天不缴足,原股东就一天都睡不好觉,时刻需要担心出资义务哪天落在自己头上,真可谓是“一字杀一人”。花开两朵,各表一支,对于原股东来说是瑟瑟发抖,有人说是“湿手沾了干面粉”怎么甩都甩不掉。但对于债权人来说真可是夏风暖暖,心情美好。再也不担心“老赖”公司股东,将负债公司股权随随便便转给“大爷大妈”“司机保安”“村口大爷”,一转了之,金蝉脱壳。再具体点说,举个例子。仁和公司下欠孙某1000万,孙某作为仁和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多年一直未果,怎么办呢?

了解一番发现,仁和公司2007年成立以来,已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增加,最终钱某成为唯一股东。具体转让过程如下:此时,当有了公司法88条,债权人孙某面对久久无从执行的债权,就可以要求法官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补足出资用于偿还公司的外部债务。股东如果是转让而来的,现有股东不能承担,前手股东就需要承担,前手股东还不能承担,前前手股东承担,这就是88条所说的补充责任。这就是“葫芦娃式”责任承担方式,只要出资责任没落实,“一个藤上7个娃”都跑不了。在本案中,当钱某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新公司法88条规定,判决原股东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需对钱某在未缴纳出资部分向债权人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如何承担现股东钱某承担第一层责任:钱某有2990万的还债负担,注册资本共3000万,发起人股东蔡某实缴3万,徐某实缴7万,还剩2990万未实缴,需要由现股东受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如图序号1所示)前手股东赵某、王某承担第二层责任:钱某不能承担,赵某在897万、王某在2093万的范围内补充(如图序号2所示):前前手股东李某(相较于钱某)承担第三层责任:钱某、赵某不能承担,李某在897万、王某在2093万的范围内补充(如图序号3所示):前前手股东张某(相较于钱某)承担第四层责任:钱某、赵某、李某不能承担,张某在897万、王某在2093万的范围内补充(如图序号4所示):穿透至发起人股东的第五层责任:发起人股东蔡某实缴3万,徐某实缴7万,无实缴义务无责任。(本案改编自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为什么说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翻大饼”?事情的起因大概是这样的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出台88条应用而生,在法理上有一条原则“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法不理旧账,以前发生的事应该由过去的法律规定来规制,先后责任,新老划断。2024年7月1日,最高院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时颁布,以便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其中第4条明确新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第4条第1款说的就是88条第1款的适用问题,...(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规则新公司法可以直接适用。随之实务界为之沸腾,各路豪杰摩拳擦掌,竞相闻风而动,都准备好好干一票大的。此时,必然有大量的相关案件诉诸法院,XX法院“原股东应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一案”的报道随之见诸报端。当然也导致众多的历史转让前手股东陷入恐慌,尤其是对于转让前无负债,转让后在现股东手中产生负债的公司股东,使得88条第1款在实施过程中造成适用面过宽、在社会上产生巨大争议。2024年12月7日,四川高院发布对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涉及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为88条第1款的狂欢按下了减速键。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及公司法88条第1款,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并督促有关最高院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置。

(据说是首次,这是后话)2024年12月24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88条第1款不再适用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真的是翻大饼吗,还真不好说。但显然立法、司法机关在制定规则之初,对88条第1款的巨大威力和社会影响力预期不足。长期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缺位,造成积压已久的债权人苦闷压力的堰塞湖,一旦开闸影响巨大。也可见天下苦主苦恶意转让股东久矣,更说明88条及其背后对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必要。88条第1款不能用了历史股东还需要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应该回归本质来探究,股权由何而来,这个问题前面有过讨论,股权的取得必须以出资为前提,不出资无股权。另外,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更是核心原则之一,公司只有维持充实的资本,才有实力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只有当股东保证出资,才能使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股东不出资、瑕疵出资、就会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使得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历史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谁违反资本充实义务而对外转嫁风险,谁担责。无论是补充责任亦或者连带责任。受限于篇幅我们在下篇中深入领会总公司(最高院)12月24日批复精神,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毕竟我们在诉追加前手股东的案件仍在办理中,前方战况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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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