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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Q&A:债权人利益保护|终本以后能不能直接追加股东?

债权人问:

文 | 说人话的王渊

问题引入

债权人问:

“公司已经被执行终本了,账上没钱。我查工商发现它有几个股东,有的认缴出资还没实缴。

我能不能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把这些股东追加成被执行人?”

先说结论

可以申请,但不能想加谁就加谁。

若股东落入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注销清算异常等法定情形,可以考虑执行追加;

若问题涉及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违法减资、继受股东责任、异常受让链条、人格否认等复杂争议,通常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里解决。

简而言之,执行追加是一扇窄门,门开得快,但门框很窄。

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立了执行追加入口,但关键在于“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处理抽逃出资,第十九条处理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第二十条处理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这些条文共同说明一件事:执行追加必须严格法定。

裁判要旨

在(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案件中,裁判规则强调,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坚持事由法定原则。申请执行人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过度控制、严重侵权等,如果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案件来源

(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

律师建议

第一步,不要先写“追加所有股东”的申请,而是先做法定情形核对表。

第二步,调工商内档,看章程、认缴期限、实缴记录、股权转让时间。

第三步,判断股东责任是不是可以被执行程序处理。如果要查恶意转让、违法减资、受让人资力,这通常已经不是简单执行追加问题。

追加被驳回,不一定代表不能追股东;很多时候只是说明程序入口选错了。

来源:工作区正式稿

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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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