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股东知情权到底能查哪些材料?
很多公司愿意让小股东看一眼营业执照和年度财务报表,却不同意看账簿、凭证;小股东则会提出章程、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报税记录、电子账套都要看。
· 更新于
一、问题引入
很多公司愿意让小股东看一眼营业执照和年度财务报表,却不同意看账簿、凭证;小股东则会提出章程、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报税记录、电子账套都要看。
双方争议的关键,往往不是有没有知情权,而是把“公司经营资料”当成了一个没有边界的概念。法律对不同材料规定的权利强度和行使程序,并不相同。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先区分三个问题:
- 哪些材料依法可以查阅并复制?
- 哪些材料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阅,但没有在同一条款中直接写明可以复制?
- 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未被逐项列名的资料,能否因为与会计凭证的形成有关而进入查阅范围?
三、先说结论
-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使用的是“查阅”。股东应当书面说明目的;是否可以摘录、拍照或者复制,应结合诉讼请求、公司章程、资料属性和法院确定的查阅方式处理,不能把基础文件的“复制权”直接套用过来。
- 公司没有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某一期间客观上没有形成相应文件,法院不会判公司提供并不存在的材料。
- 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报税记录不当然都是独立的法定查阅项目;但已经作为原始凭证或者凭证附件归入会计档案的,应结合会计凭证范围具体判断。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现行法允许参照同样规则行使;不是全资子公司时,不能当然穿透。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国公司法,判令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供查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把两类权利的方式作了清楚区分:组织治理类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则按判项供查阅。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虽然已经把“会计凭证”直接写入法条,但上述方式差异仍然需要保留,不能把“有权查”自动扩大成“所有资料都可以带走复制”。
案件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8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0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五、律师建议
提出查阅请求时,可以按四层列清单。
第一层是公司身份和治理文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注意法律列明的是“决议”还是“会议记录”,不要把会议通知、议案、签到表等所有过程文件当然放进法定清单。
第二层是财务会计报告,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报表反映结果,但不等同于账簿和凭证。
第三层是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四层是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对后两层,应写明查阅目的、会计期间和涉及事项。
如果目的是核查一笔关联采购,不妨写成“查阅某年度与该关联方交易对应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归入凭证附件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据”。这比笼统要求复制公司全部合同、全部流水更容易得到支持,也更便于专业人员核对。
六、最后的话
股东知情权不是一张可以打开公司所有抽屉的万能钥匙,但也绝不是只看几张报表的形式权利。
把资料分清楚,才能把请求写准确:哪些可以查阅、复制,哪些主要是查阅,哪些必须先证明它确实属于会计凭证体系。范围写得越准,公司越难用“要求过宽”整体拒绝,法院也越容易给出能够执行的判项。
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