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公司只给财务报表,不给原始凭证,合法吗?
小股东要核实公司为什么年年亏损,公司只拿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表示已经履行知情权。可报表上只写着“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等汇总数字,看不出钱付给了谁,也看不出背后有没有真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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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小股东要核实公司为什么年年亏损,公司只拿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表示已经履行知情权。可报表上只写着“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等汇总数字,看不出钱付给了谁,也看不出背后有没有真实交易。
小股东继续要求看记账凭证、发票和付款依据,公司却说原始凭证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提供。只给报表,究竟够不够?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至少包含三个法律问题:
- 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凭证是不是同一种材料,公司能否用前者替代后者?
- 现行法所说的“会计凭证”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合同、银行流水、发票等交易资料,什么时候属于可查阅的会计凭证,什么时候只是另行保管的经营资料?
三、先说结论
- 财务会计报告反映汇总结果,会计凭证记录账务处理所依据的具体事项,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对依法提出的账簿、凭证查阅请求,公司只给报表,通常不等于完整履行。
-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已经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按照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这项权利在法条中的表述是“查阅”,不是当然把整套原始凭证交给股东长期占有。查阅地点、期间、方式以及能否拍照、摘录或复制,需要结合具体请求和裁判确定。
- 不是所有合同、全部银行流水和纳税资料都自动变成会计凭证。只有已作为原始凭证或附件进入相应会计档案,或者存在其他明确依据时,才宜按其真实资料属性提出请求。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韩国T某株式会社股东知情权案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股东依法有权行使知情权,判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供查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发生在现行《公司法》施行之前,当时法条只明确写了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能否查阅曾经存在地区差异。现在第五十七条已经把“会计凭证”直接写入法律,争议重点随之变化:不再只是抽象争论凭证能不能查,而是要核对股东身份、书面请求和目的是否合格,资料是否属于会计凭证,具体期间及查阅方式是否明确。
案件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8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0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五、律师建议
第一,先把报表上的异常科目转成凭证清单。例如“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就进一步定位往来单位、年度、明细账和对应记账凭证;“咨询费明显增加”,就定位收款方、金额区间和相应原始凭证。这样查的是一条证据链,不是漫无目的地翻账。
第二,书面请求中把材料名称写准确。可以请求查阅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对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等,则写明“如已作为相关会计凭证或其附件归档,一并查阅”。不要把未必由公司持有、也未必属于会计凭证的资料写成公司必须交付的当然义务。
第三,保留公司已给报表却拒绝凭证的证据。公司邮件、签收清单、现场记录、拒绝函和双方确认的材料目录,都能帮助法院判断公司究竟履行了哪一部分。
第四,凭证通常需要结合业务背景阅读。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提前准备保密承诺;查到异常以后,再判断是利润分配问题、关联交易问题、资金占用问题,还是需要走股东代表诉讼,不能从一张异常发票直接跳到侵权结论。
六、最后的话
财务报表像体检报告,只告诉你部分指标;原始凭证更像检查影像和检验明细,才能解释数字从哪里来。但能看凭证,也不等于每一笔支出都有问题,更不等于查账当天就能把钱追回来。
先从异常科目找到对应账簿,再从账簿找到凭证,最后把凭证和真实业务相互核对。这样查出来的结果,才可能成为后续谈判或诉讼能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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