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小股东查账,需要说明目的吗?
小股东要求看账,公司常会反问:“你查账到底想干什么?”有的股东觉得,自己投了钱,是公司股东,查看公司的账还需要给大股东一个理由吗?也有公司把“说明目的”当成审批权,要求股东先证明公司已经存在违法行为,否则一律不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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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小股东要求看账,公司常会反问:“你查账到底想干什么?”有的股东觉得,自己投了钱,是公司股东,查看公司的账还需要给大股东一个理由吗?也有公司把“说明目的”当成审批权,要求股东先证明公司已经存在违法行为,否则一律不让查。
这两种理解都走得太远。查阅不同材料,程序要求不同;说明目的,也不等于先把侵权事实全部证明完毕。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区分三件事:
-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相关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也必须履行账簿、凭证的目的说明程序?
-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怎样的目的说明才算完成前置程序?
- 股东说明了正当目的以后,是股东继续证明“绝无不正当目的”,还是公司对拒绝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先说结论
-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要求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对象,是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对第一款列明的基础文件,不能机械附加同样的目的审查门槛。
- 目的可以是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核实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者异常费用等。股东无需在查账前就证明侵权已经成立,否则知情权会陷入“先知道,才能申请知道”的循环。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拒绝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列举的典型风险,包括实质性同业竞争、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以及曾因披露账簿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
- 目的正当只解决权利能否行使,不代表股东可以超范围查阅、对外泄露商业秘密,或者把取得的信息用于损害公司利益。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公司主张,代表股东提起诉讼的人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查阅会计账簿是为了获取商业信息,具有不正当目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没有接受这种推定。法院指出,行使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在没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时,不应限制其法定权利。公司仅以相关人员所经营企业与本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为由,不能证明查阅目的不正当。法院最终支持了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请求。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共同体现的也是这一思路:股东应当把目的说清楚,公司若要拒绝,则应提出能够落入不正当目的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不能只说“怕泄密”。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S3849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开裁判文书。
五、律师建议
书面请求不要只写“了解公司情况”,也不要先下结论说“我要查明大股东侵占了多少钱”。更合适的写法,是把目的、疑问和材料连接起来,例如:为了解公司某几个年度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核实利润形成及分配、与特定关联方的往来、其他应收款和大额费用变动,依法查阅相应账簿和凭证。
同时附上必要的范围:具体年度、重点科目、关联方名称或者交易类型。范围与目的能够对应,既能说明查阅具有实际需要,也能减少公司以请求无限扩张为由拒绝。
如果股东本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不要回避。应提前评估业务是否具有实质竞争关系,查阅范围能否缩小,是否可由负有职业保密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并提供书面保密安排。隐瞒明显利益冲突,反而会削弱可信度。
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签收或退件凭证、公司答复,以及目的与材料范围的对应说明。公司主张不正当目的的,再逐项核对其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不是把“股东和大股东关系不好”当成拒绝理由。
六、最后的话
说明目的,不是让小股东向大股东求批准,也不是要求股东先把案件办完一半。它更像给查账划一条路线:为什么查、查哪一段、想核对什么。
路线越清楚,公司越难用一句“目的不正当”把门关上;但拿到账以后怎么使用,同样要守住保密和公司利益的边界。知情权保护的是监督,不是把公司的商业信息变成股东之间互相攻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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