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小股东能不能委托律师、会计师一起查账?
公司终于同意安排查账,小股东却发现,几十本账簿和成套凭证摆在面前,自己根本看不出异常。于是想请律师梳理权利范围,请会计师核对科目和资金流。公司则表示,账里有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只能股东本人看,任何“外人”都不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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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公司终于同意安排查账,小股东却发现,几十本账簿和成套凭证摆在面前,自己根本看不出异常。于是想请律师梳理权利范围,请会计师核对科目和资金流。公司则表示,账里有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只能股东本人看,任何“外人”都不能进入。
查账如果只能让不懂会计的股东独自完成,很容易变成走过场。现行法律已经正面回应了这个问题。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要确认四点:
-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参与,受托主体是个人,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股东本人是否必须全程在场?
- 公司能否以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或者个人信息为由一概拒绝专业机构进入?
- 专业机构参与以后,可以做审计、鉴定,还是只在知情权范围内查阅、整理和辅助判断?
三、先说结论
- 可以。《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法条写的是中介机构,不宜只凭一张对自然人的普通授权书,就主张任何朋友、财务人员都可以独立进场。应当准备事务所委托文件、经办人员身份和执业材料。
- 现行法没有继续写入“股东必须在场”的限制,但具体查阅仍要依公司安排、双方约定或生效判决确定,不能把委托查阅理解为中介机构可以不受范围和时间限制地接管账册。
- 股东和受托机构都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以提出合理的保密、个人信息遮蔽和现场管理措施,但不能借“有商业秘密”否定整项法定权利。
- 知情权查阅不等于法定审计或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可以发现疑点、形成工作意见,但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损害或者利润转移,仍需结合合同、履行、市场价格和其他证据判断。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股东在多次上门、邮寄律师函和发送通知仍被拒绝后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治理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其依法行使知情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该案说明,专业辅助首先要以股东本人的查阅权成立、材料范围明确为基础。案件审理时现行《公司法》尚未施行,专业机构独立受托并非该案核心争点,因此不能从判决中额外推导委托方式。现在第五十七条已经直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受托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专业辅助权的直接依据是现行法,同时受到法定保密义务约束。
案件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8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0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五、律师建议
进场前先确定分工。律师重点核对股东身份、判项和材料范围,记录公司是否完整提供,并把异常事实转成后续可举证的问题;会计师重点核对总账、明细账、凭证之间是否勾稽,识别大额往来、异常费用、关联方和长期挂账。股东则负责解释真实业务背景,避免专业人员只看数字却不知道交易场景。
向公司发函时,同时写明受托机构全称、经办人员、拟查阅期间、地点和预计时间,并附授权委托书、事务所指派文件、执业证明及保密承诺。涉及客户名单、员工个人信息时,可以协商只查看与查账目的相关部分,对无关个人信息作遮蔽。
现场制作材料交接清单和查阅记录:哪些材料已提供,哪些不存在,哪些被拒绝,电子账套能否检索,凭证附件是否齐全。不要擅自带走原件,也不要在未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拍摄、复制整套账册。
如果已经有生效判决,应严格按判决写明的材料、时间、地点和方式执行。法院判的是“查阅”,就不要自行扩大成“全面审计”;需要审计、鉴定或调取银行资料的,再根据下一步纠纷选择相应程序。
六、最后的话
专业人员一起查账,不是为了让场面更强势,而是让有限的查阅时间真正有用。律师知道哪些事实能进入法律请求,会计师知道数字之间哪里不对,股东知道业务实际上发生过什么。
三方面配合得好,才可能从一堆账本里找到可核实的线索。同时别忽略保密:能依法看到,不等于可以随意传播。把权限和保密都提前写清楚,往往比到了现场再争执更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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