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没有分红决议,小股东能不能起诉要求分红?
公司多年没有分红,大股东既不推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也不愿意在股东会上表决。小股东查到报表上有未分配利润,便想直接起诉,请法院按持股比例判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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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公司多年没有分红,大股东既不推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也不愿意在股东会上表决。小股东查到报表上有未分配利润,便想直接起诉,请法院按持股比例判公司付款。
但“报表上有利润”和“股东已经取得可请求支付的分红债权”之间,还隔着公司分配决议。没有这项决议,诉讼能不能走通,要看是否只是治理分歧,还是公司自治已经被控制股东滥用。
二、法律问题翻译
法院通常会审查四个问题:
- 股东是否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 如果没有决议,公司是否确有依法可分配的利润?
- 控制股东是否存在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利润等滥用权利行为?
- 该行为是否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请求分红的股东造成损失?
三、先说结论
- 没有具体分红决议,直接要求法院替公司决定分红,原则上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 “公司连续多年盈利”“报表有未分配利润”“大股东不同意分红”,单独看通常都不足以触发强制分红例外。法院不会仅因股东之间意见不一,就代替股东会作商业决策。
- 例外并非不存在。能够证明控制股东变相拿走利益、隐瞒或转移利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并造成其他股东损失时,可以请求司法介入。
- 例外案件中,股东不仅要证明利润数字,还要证明滥用行为、资金去向、公司损失和自己分红利益受损之间的联系。对涉及案外人权利的争议款项,法院也不会轻易一并认定为可分配利润。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甘肃居立门业公司盈余分配案正是没有具体分红决议却获得司法救济的少数典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公司盈余分配原则上由股东会决定;但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如果仍完全交由控制方决定,所谓公司自治就会变成权利滥用的外衣。
该案中,公司资产被整体收购、已无其他经营活动,司法审计确认巨额可分配利润;控制公司事务的人员又把五千六百余万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关联公司。法院在扣除涉及案外人、仍有争议的款项后,判令公司向小股东支付盈余分配款。
可见,强制分红例外的门槛远高于“公司赚钱却不分”。它需要一套足以说明公司自治已经失灵并被滥用的证据。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争取形成决议。要求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依章程提议召开股东会,把“是否分配、分配多少”正式列入议程并留下表决记录。达到十分之一表决权门槛的股东,可依法提议临时会议;符合条件且公司机关均不召集的,再评估自行召集程序。
第二步通过知情权核实可分配利润。不能只截取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还要核对以前年度亏损、公积金、审计调整、到期债务和利润是否真实存在。对异常关联交易、往来款和大额费用,追到具体账簿和凭证。
第三步把“滥用”落实为事实。大股东拿高薪不是当然滥用,关联交易也不是当然无效。需要比较任职依据、服务内容、市场价格、交易审批、实际履行和资金流向,证明利益由控制方取得、公司因此受损,且不分红并非正常经营需要。
第四步选对诉讼。证据只够证明公司拒绝提供材料,先打知情权;证明公司财产被侵害,考虑代表诉讼;已经有具体决议,则走分红给付;只有在无决议同时具备权利滥用证据时,才把强制分红例外作为核心请求。
六、最后的话
没有分红决议,起诉不是绝对没有机会,但绝不是“公司有利润”这么简单。普通的不分红争议,法院通常留给股东会解决;只有控制方把利润和程序同时握在手里,还借机把利益先拿走,司法才可能越过没有决议这道门槛。
所以,先别急着拿一张报表起诉。把决议为什么形成不了、利润是否真实、钱去了哪里查清楚,才能判断这是一次商业分歧,还是已经到了需要法院介入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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