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有分红决议,公司不付款,小股东怎么办?
股东会已经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写明向各股东分配一笔利润。其他股东已经拿到钱,小股东却一直被告知“公司资金紧张,再等等”。也有的决议只写“同意分红”,没有金额、比例和付款时间,双方对能否起诉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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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股东会已经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写明向各股东分配一笔利润。其他股东已经拿到钱,小股东却一直被告知“公司资金紧张,再等等”。也有的决议只写“同意分红”,没有金额、比例和付款时间,双方对能否起诉各执一词。
有分红决议以后,问题不再是让法院决定公司该不该分,而是先判断这份决议是否有效、具体、合法,是否已经形成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的给付义务。
二、法律问题翻译
诉讼前要依次核对:
- 决议是否真实存在,并由有权机关依合法程序作出?
- 分配方案能否确定股东应得金额、计算比例、分配对象和履行时间?
- 公司是否存在依法可分配利润,决议会不会构成违法分配?
- 付款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责任主体是公司,还是可以直接要求大股东个人付款?
三、先说结论
-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与股东之间可以形成利润分配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决议履行。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决议有更明确履行安排的,还要结合决议内容判断到期时间。
- 决议只写“原则同意分红”“以后视资金情况支付”,却无法确定金额或计算方法,未必足以支持直接给付请求。需要结合章程、财务报告和会议材料判断能否补足。
- 分红义务主体原则上是公司,不因为大股东控制公司,就当然由大股东个人替公司付款。若另有转移利润、损害公司利益或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再评估相应责任。
- 决议也不是免责牌。公司在没有可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或未依法提取公积金时违法分配,股东可能负有返还义务,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案的裁判摘要和判决理由中,专门区分了“有分配决议”和“司法强制分红”两种情况:股东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按决议及时给付的,应承担相应利息责任。与此不同,法院在无决议情况下基于权利滥用判令强制分红的,公司在判决生效前并不存在同样的给付义务。
该案本身处理的是无决议但存在转移利润的例外情形,因此不能把其判决结果当作每一份分红决议都有效的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两类请求的法律性质作了明确区分。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又增加了六个月内完成分配的要求,使有决议后的履行期限更清楚。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五、律师建议
先把决议本身收齐。包括股东会通知、议案、签到或参会记录、表决票、会议记录、正式决议和公司章程。核对召集人、通知期限、表决权比例、签名盖章及决议效力是否存在争议。只拿一张来源不明的复印件,可能先陷入决议真实性之争。
再核算自己应得金额。决议最好写明可分配利润总额、分配对象、比例、每名股东金额和付款日期。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能直接拿工商登记中的认缴比例代替实缴比例。
付款到期后,向公司发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列明本金、依据、到期日和收款账户。起诉时通常以公司为被告,请求支付分红;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从何时计算、按何标准计算,应结合决议、催告和案件事实提出,不能笼统主张。
同时核对公司是否真的具备合法分配基础。如果财务资料显示亏损尚未弥补,或者决议涉嫌抽回出资、逃避债务,应先评估决议效力和返还风险。拿到胜诉判决也不等于一定能执行到现金,公司资产和偿付能力仍要单独调查。
六、最后的话
有一份分红决议,通常比只有“公司赚钱”的判断往前走了一大步,但决议也要能算、能到期、能履行。金额、比例、对象和时间写不清,后面每一项都可能变成新的争议。
所以,别只问“有没有决议”,还要把决议拿出来逐字核对。该催告的及时催告,该起诉公司就起诉公司;至于大股东是否另担责任,要看有没有新的违法事实,不能因为公司拖欠,就把公司债务自动变成股东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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