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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关联交易一定侵害小股东权益吗?

小股东查账时发现,公司长期向大股东亲属控制的企业采购服务,也把部分业务交给关联公司。交易金额不小,股东会或董事会材料里却看不到完整披露。小股东因此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就可以认定交易违法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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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小股东查账时发现,公司长期向大股东亲属控制的企业采购服务,也把部分业务交给关联公司。交易金额不小,股东会或董事会材料里却看不到完整披露。小股东因此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就可以认定交易违法并要求赔偿。

关联关系确实是重要线索,但不是责任结论。现实经营中,同一集团、股东或管理层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交易并不少见,法律真正审查的是谁在决策、程序是否合规、价格和履行是否公允,以及公司有没有因此受损。

二、法律问题翻译

一笔关联交易要进入责任审查,通常要回答:

  1. 交易相对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2. 负有忠实义务的人是否如实报告,是否依章程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关联董事是否回避?
  3. 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价格、数量、质量和付款条件是否明显偏离市场?
  4. 公司是否发生实际损失或关联方取得不当利益?应由公司起诉,还是由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后代表公司起诉?

三、先说结论

  • 关联交易不当然违法,更不当然无效。交易有真实商业需要、信息充分披露、程序符合章程、条件公允且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时,不能只因“有关联”就追责。
  • 程序合规也不是绝对免责。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还明确,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过股东会同意,不能单独作为损害责任的抗辩。
  •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所控制企业与公司交易,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报告并按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依第一百八十五条回避。
  • 请求赔偿不能只证明关联关系。还要证明交易、程序或公允性问题、公司损失和因果关系。损失首先属于公司时,追回的钱原则上回到公司,不按持股比例直接分给起诉的小股东。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某促成公司与其配偶持股百分之九十九并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装修交易,却没有向公司披露该高度关联关系。法院认定,其违反当时公司法关于高管自我交易和忠实义务的规定,并结合市场公允价值审查交易利益,判令相关主体将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交易所得返还公司。

本案的重点不是“配偶控制的公司与本公司交易,所以合同一律无效”,而是高管隐瞒关联关系、没有完成应有的报告和批准,同时关联方取得了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利益。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现已明确把董监高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纳入自我交易规则。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初55号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五、律师建议

先做关联关系图。调取工商档案,核对股权、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和近亲属控制企业,保留关系发生的时间。现在有关联,不等于交易发生时已经有关联,时间点必须对上。

再做交易四项对比: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实际交付或服务成果、付款和结算条件、公司内部审批过程。最好寻找同期非关联交易、第三方报价、验收资料和资金凭证作为参照。价格稍有差异不必然构成损害,显著偏离还要排除质量、账期和交易规模等合理因素。

第三步查程序。取得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和决议,核对高管是否报告、决策机关是否有权、关联董事是否回避。需要注意,决议存在问题与对外合同是否无效不是同一问题;涉及善意交易相对人时,还要结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的对外效力规则判断。

最后选起诉路径。如果公司利益受损,先依法书面请求有权机关起诉;其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时,再评估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应围绕返还不当利益、赔偿公司损失等具体责任设计,不要只请求法院抽象确认“这是一笔关联交易”。

六、最后的话

关联交易像一盏警示灯:亮了以后需要检查,但亮灯本身不等于发动机已经坏了。只盯着股东关系,很容易在诉讼里卡在“公司到底损失了什么”。

把关系、程序、价格、履行和损失五件事接起来,才能判断它是正常的内部协作,还是有人借关联关系让公司吃亏。小股东维权的重点,不是给所有关联交易贴标签,而是把真正不公允的那一笔查清楚。

来源:知乎六段式返工稿 R1(2026-08-14),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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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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