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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大股东把业务转给关联公司,小股东怎么办?

公司原来有稳定的客户、订单和团队,后来大股东又控制了一家新公司。慢慢地,老客户改和新公司签约,核心员工被调走,原公司的设备、渠道和品牌资源也开始为新公司服务。原公司的收入越来越少,新公司的业务却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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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公司原来有稳定的客户、订单和团队,后来大股东又控制了一家新公司。慢慢地,老客户改和新公司签约,核心员工被调走,原公司的设备、渠道和品牌资源也开始为新公司服务。原公司的收入越来越少,新公司的业务却越来越多。

小股东容易陷入两个误区:一看业务变少就认定违法;二认为关联交易走过股东会程序就不能追究。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纠纷要拆成三个问题:

  1. 被转走的究竟是原公司已有的客户、合同和资产,还是尚未确定、谁都可以争取的商业机会?
  2.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职务便利或者不公允交易,使利益从原公司转到关联公司?
  3. 直接受损的是公司,还是小股东个人?应由公司起诉、股东提代表诉讼,还是由股东主张自己的直接损失?

三、先说结论

  • 关联公司承接业务不当然违法。关联关系只是线索,还要看业务归属、决策程序、交易价格、利益冲突和公司是否实际受损。
  • 如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转移客户、资金、人员或者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造成原公司损失,可以依法追究返还、归入或者赔偿责任。
  • 交易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并不当然免除责任。程序合规和交易公平是两层问题,不能用一纸决议掩盖利益输送。
  • 如果损失首先发生在公司,追回的利益原则上也应回到公司;小股东通常不能把公司的全部损失直接主张到自己名下。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又分别规定忠实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与批准、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及违法所得归入。不同身份和交易,责任基础并不相同。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余姚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宁波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乔某在余姚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另行控制多家业务重合的关联公司,并利用任职公司的人脉、技术、人员和研发条件,为关联公司寻找客户、研发产品和申请专利。相关专利又在关联公司之间无偿转让,交易各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而为自己或关联公司获取的权益,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结合研发资源、任职职责、申请时间及关联公司控制关系,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任职公司所有,并确认关联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无效。

这个案件与普通“客户流失”不同,它有较完整的任职身份、资源使用、关联控制、技术形成和无偿转让证据链。它说明业务或机会被转移,不能只凭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相似来判断,而要证明相关人员怎样借用原公司资源,使本应归原公司的权益落入关联公司。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最高法知民终2444号民事判决。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知民初218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444号。

该案争议标的是专利权,不能直接覆盖所有客户、订单和普通商业机会纠纷;其可参考之处,是法院对任职资源、关联控制和不当利益取得的完整审查方法。新案件仍要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逐项判断。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画“业务转移图”,不要先写控告书。

以时间为轴,列出原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和收款账户;再把客户、合同、开票、交付、回款和售后服务逐项对应。只有把“谁把什么转给了谁”画出来,关联关系才会变成可证明的事实。

第二步,判断转走的是确定财产还是商业机会。

已经签订的合同、应收账款、公司设备和知识产权,与尚未签约的潜在客户不是一回事。主张商业机会被侵占,还要说明该机会与公司经营范围、前期投入、谈判进度和公司利用能力的关系,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借职务便利截走机会。

第三步,核对程序,但不要只查程序。

调取股东会、董事会通知、议案、表决记录、关联人员回避情况及合同定价依据。即使形式上通过了决议,仍要比较市场价格、履行条件和最终利益流向。《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也明确,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时,不能仅以已经履行信息披露或内部批准程序作为免责理由。

第四步,选对请求和原告。

公司愿意追责的,应优先由公司主张;公司受控制而拒绝追责的,再评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及前置程序。若被侵害的是股东自己的表决权、知情权或已经形成的分红债权,则另按直接权利设计请求。必要时先保全关键账册、电子邮件和合同,避免业务继续转移后证据断链。

六、最后的话

看到老客户出现在关联公司名下,确实值得警惕,但“关联”不是胜诉的同义词。

真正有用的,是把控制关系、业务来源、交易价格、资金流向和公司损失连成一条线。线连得起来,内部决议未必挡得住追责;线连不起来,再强烈的怀疑也很难替代证据。

来源:知乎六段式返工稿 R1(2026-08-14),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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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