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大股东用股东会决议给侵权行为穿外衣,小股东怎么破?
大股东准备做一笔对自己有利的交易,先把议案送进股东会,再凭持股优势表决通过。小股东提出交易价格不合理、利益流向有问题,大股东却只回一句:“这是公司决议,票数已经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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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大股东准备做一笔对自己有利的交易,先把议案送进股东会,再凭持股优势表决通过。小股东提出交易价格不合理、利益流向有问题,大股东却只回一句:“这是公司决议,票数已经够了。”
这种情况麻烦的地方在于,决议、交易和责任常常叠在一起。只起诉撤销决议,未必能追回已经转走的利益;只起诉赔偿,又可能漏掉仍在生效和执行的决议。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分三层判断:
- 决议本身属于内容违法、程序违法,还是会议和表决根本没有成立?
- 即使决议形式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是否仍因滥用权利、违法关联交易或违反忠实义务承担责任?
- 决议已经实施并与第三人形成交易时,内部决议瑕疵是否影响外部合同,以及应向谁主张返还或赔偿?
三、先说结论
- 股东会多数决不是免责牌。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能无效;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能被撤销;会议或表决未成立的,可以请求确认不成立。
- 即使决议程序完备,也不当然证明关联交易公平。《公司法解释(五)》明确,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时,不能只凭已经披露或者经过内部批准就免责。
- 决议之诉和责任之诉不是一回事。前者处理公司意思怎样形成,后者处理谁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应把利益还给谁。
- 决议被否定后,对善意相对人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也不当然失效。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因此诉讼请求必须结合交易对方是否善意、财产是否仍可返还以及损失如何计算来设计。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中,公司以多数表决通过增资,并安排外部人员认缴新增资本,原股东主张其优先认缴权被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没有简单宣布整份决议全部失效,而是按原股东依法享有的比例,确认决议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该案还区分了公司内部意思形成与对外表示:内部决议有瑕疵,不等于所有外部行为都必然失效。这个判断对“决议给侵权穿外衣”的案件很重要——既不能因为票数够就停止审查,也不能以决议有问题为由当然推翻所有后续交易。应当分别处理决议效力、外部交易效力和责任承担。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48号民事判决。
该案发生在旧法时期,具体优先认缴和决议效力问题应结合现行《公司法》重新核对;这里引用的是其“分层审查、部分处理”的裁判方法,不是把旧法条原样搬到新案件中。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确定要拆的是哪一层。
对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检查决议内容、通知与召集、议案、出席表决权、回避和通过比例。撤销之诉有很短的法定期间,不能一边谈判一边无限等待。
第二步,把交易责任单独列出来。
查清关联方控制关系、定价依据、合同履行、资金流向和公司损失。如果交易对象是董监高本人、近亲属或其控制企业,还要核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和批准程序;若涉及公司商业机会或同业经营,再分别核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三步,判断损失到底落在哪里。
公司资产被低价转走,首先受损的通常是公司,应由公司主张;公司受控制不追责时,再评估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自己的表决权、知情权或已形成的利润分配债权直接受损,则可以围绕个人权利另行主张。不要把公司损失和个人损失重复计算。
第四步,考虑交易已经落地后的处理。
如果资产尚未交付,及时评估行为保全;已经交付的,要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原物能否返还、能否主张价差或赔偿。很多案件真正的目标不是“把决议判没”,而是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并让不当利益回到正确主体。
六、最后的话
股东会决议能证明公司作过一个形式上的决定,但不能自动证明这个决定合法、公平,也不能替行为人免掉责任。
遇到这类事,别只盯着那张决议纸。把会议怎么开的、交易怎么做的、钱去了哪里分开看,才有机会把“多数决”背后的真实问题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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