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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没通知小股东开会,决议还有效吗?

小股东后来调取工商档案,才发现公司早已开过股东会:修改章程、增资、转让主要财产,甚至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上写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小股东既没收到通知,也没到场,更没有签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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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小股东后来调取工商档案,才发现公司早已开过股东会:修改章程、增资、转让主要财产,甚至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上写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小股东既没收到通知,也没到场,更没有签过字。

这时不能只问“我股份少,通知了会不会改变结果”。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知情、讨论和表决的入口。持股比例低,不等于可以被跳过;但没有收到通知,也不当然只有一种法律后果。

二、法律问题翻译

应当先分清:

  1. 公司是否真实召开了会议,只是没有通知其中一名股东?
  2. 还是公司根本没有开会,事后制作了会议记录或者冒用了股东签名?
  3. 公司能否证明通知的对象、地址、方式、内容和送达时间,股东又在什么时候知道决议存在?

三、先说结论

  • 真实开会但漏通知股东,通常属于召集程序瑕疵,受影响股东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决议,而不是一律主张决议无效。
  • 如果会议根本没有召开,或者决议上所谓表决并未发生,问题就不只是“没通知”,而可能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决议不成立。
  • 未通知股东的撤销期间有专门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公司主张已经通知,应拿出完整的送达证据。只有快递单号、发到多年不用的地址,或者通知中没有列明拟决事项,未必足以证明股东获得了真实参会机会。
  • 即使小股东的票数不足以改变表决结果,也不能由此当然认定程序瑕疵“没有实质影响”。是否影响决议,要结合议题、陈述讨论机会、表决比例和公司章程具体判断。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权纠纷案中,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制作了所谓股东会及决议,但不能证明曾依法通知并召开会议,也不能证明其他股东真实参加、表决和签署相关文件。法院认为,即使控制股东拥有绝大多数表决权,其个人决定也不能代替股东会形成公司意思。

该案当时使用的是“虚构决议无效”的表述。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三分法,根本没有召开会议而制作决议,更准确的处理方向是“决议不成立”;如果会议真实召开,只是漏通知某一股东,则通常进入第二十六条的撤销路径。旧案例的价值,正是在于提醒我们先查“会到底开没开”,不能把两种事实混在一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二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固定“何时知道”的证据。

保存第一次看到决议的工商查询记录、公司邮件、聊天截图和文件接收记录。现行法给未通知股东设置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的六十日,同时又有决议作出后一年上限,时间不能只靠口头说明。

第二步,向公司索要整套会议材料。

不仅要决议文本,还要会议通知、议案、送达凭证、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录音录像。再与章程约定的通知地址、方式、期限和议题范围逐项核对。

第三步,核验签名和会议真实性。

发现冒签时,保留决议原件或可靠复制件,并准备同期真实签名样本;必要时申请笔迹鉴定。还可以核对参会人员当日行程、线上会议链接、场地记录和文件形成时间。仅凭一句“我没有参加”,往往不足以推翻一整套书面材料。

第四步,选准诉讼请求并同步处理后果。

真实会议漏通知,及时评估撤销;没有会议或没有表决,评估确认不成立;决议内容本身违法,再评估无效。如果决议已经办理工商变更或推动资产交易,还要同时梳理登记纠正和善意相对人保护问题,不能把撤掉决议等同于一切自动恢复原状。

六、最后的话

“反正你的票也不够”,不是不通知小股东的合法理由。

但维权时也别只停留在“我没收到”。先查清会议有没有真实召开、通知到底发到哪里、签名是不是本人所签,再决定走撤销还是不成立。事实差一层,法律路径就会差很远。

来源:知乎六段式返工稿 R1(2026-08-14),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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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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