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
Q&A:股东会程序有瑕疵,小股东能不能撤销决议?
股东会确实开了,小股东也收到了通知,但仍可能出现各种问题:通知时间不足,议案写得很笼统,开会时突然增加重大事项,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票和会议记录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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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股东会确实开了,小股东也收到了通知,但仍可能出现各种问题:通知时间不足,议案写得很笼统,开会时突然增加重大事项,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票和会议记录对不上。
发现这些问题以后,小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但“程序不规范”和“法院会撤销”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现行法律既保护股东参会和表决,也避免因为不影响结果的小差错,让公司每一项决策都反复失效。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逐项判断:
- 召集人、通知期限、议案范围、主持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 瑕疵是否影响股东了解议案、参加讨论、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或者足以影响表决结果?
- 起诉人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并在法定六十日期间内提出撤销请求?
三、先说结论
-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不是所有瑕疵都能撤销。程序或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瑕疵,并且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也延续这一判断。
- 不能只证明“哪里做得不标准”,还要说明这处问题怎样影响了参会准备、陈述讨论、回避表决、票数计算或最终公司意思。
- 撤销权期间很短。一般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继续协商、反复投诉通常不能让除斥期间暂停或重新起算。
- 如果实际没有开会、没有表决,或出席及赞成票根本未达门槛,应评估决议不成立,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塞进撤销之诉。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指导案例10号(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原发布页 ↗)中,公司董事会作出解聘总经理的决议。被解聘者主张决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并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三名董事均出席会议,召集主体、出席人数、表决方式和解聘权限均符合公司章程,因此驳回其撤销请求。
法院明确,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有边界:应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或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章程;在这些方面均无违法时,解聘理由是否属实,并非当然属于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这个案例不是说公司写什么理由都可以,而是提醒当事人:撤销决议要落到法定的程序或章程瑕疵上,不能仅因不同意决策理由,就把商业判断争议改写成程序诉讼。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做程序对照,不要只写“程序严重违法”。
把公司法、章程和实际流程并排列出:谁发通知、提前几天、通知列了哪些议案、谁主持、哪些人出席、谁应回避、票数如何计算。每一个主张后面都放对应的通知、快递、邮件、表决票和会议记录。
第二步,解释“实质影响”。
通知迟延是否导致无法到场或无法准备材料;临时增加议案是否涉及增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关联股东不回避后,扣除其票数是否仍达到通过比例;会议记录缺失是否使表决结果无法核验。这些连接事实,往往比瑕疵名称更重要。
第三步,立即计算起诉期限。
确认决议作出日、自己是否收到通知以及何时取得决议。撤销权是形成权,六十日不能按普通诉讼时效理解。需要谈判的,也应在期限内完成诉讼准备,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对方口头承诺“以后再改”。
第四步,评估撤销后的连锁处理。
决议已经用于工商变更、签订合同或处分资产的,要同时核对《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登记纠正和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必要时另行设计停止实施、返还、赔偿或责任追究请求,不能认为决议被撤销后所有后果都会自动消失。
六、最后的话
程序规则不是摆设,但法院也不会把公司会议当成“格式找错题”。
真正有分量的主张,不只是指出通知少了几天、记录少了一页,而是把这处瑕疵怎样影响小股东参会、表决和决议结果说清楚。程序与影响连得上,撤销请求才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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