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创业合作与资源困境系列
Q&A:当初说好的“技术股”“干股”,没出资也算股东吗?
几个人一起创业时,常会约定一方负责资金,一方负责技术、客户或者运营,并把后者取得的份额称为“技术股”“干股”。项目刚开始时,大家更关心比例,很少追问这份股权究竟通过什么方式取得。
一、问题引入
几个人一起创业时,常会约定一方负责资金,一方负责技术、客户或者运营,并把后者取得的份额称为“技术股”“干股”。项目刚开始时,大家更关心比例,很少追问这份股权究竟通过什么方式取得。
等到分红、表决或者退出发生争议,问题才暴露出来:只提供过技术服务、没有向公司账户打钱的人,究竟是公司股东,还是仅有一份合作收益约定?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分别确认:
- 所谓技术是可以估价并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财产,还是个人未来提供的劳动和服务;
- 股权来自非货币出资、原股东转让或赠与、股权激励,还是只有一份利润分配约定;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登记和实际行权能否相互印证。
三、先说结论
- 没有现金出资,不等于一定不能成为股东。股权可以来自依法成立的非货币出资,也可以来自原股东转让、赠与或者有效的股权激励安排。
- 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要求非货币出资财产能够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可以研究作价出资;笼统的经验、人脉、劳动或者未来服务,不能直接冒充已经交付的财产出资。
- “干股”只是商业说法。协议只写分红比例,没有明确股权来源、公司文件和变更程序时,当事人可能取得的是合同收益请求权,而不是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
- 内部约定即使有效,也不当然免除章程中已经记载的认缴义务,更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实际出资和持股比例作出了不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全体股东可以在内部约定持股比例不与实际出资比例完全一致。
这个案件并没有说“只要口头答应给干股就能成为股东”。它确认的是全体股东之间真实、明确且不损害外部利益的股权安排。能否把这一规则用于技术合作,仍要看技术或服务如何作价、股权从哪里来、公司是否确认,以及外部资本责任是否被完整保留。
案件来源: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五、律师建议
如果技术本身是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可转让财产,协议中要写清权利名称、权属、评估方式、交付和权属转移,并在章程和登记材料中对应体现。仅写“以技术入股”,后续很难判断到底交付了什么。
如果贡献主要是未来研发、运营或客户服务,更适合把“服务”和“股权取得”分开:先约定工作内容、里程碑和验收证据,再通过分期股权转让、期权或者其他合规安排逐步兑现。不要把尚未发生的劳动写成已经完成的实缴出资。
还要确认取得的是股权还是分红权。股权关系要对应股东身份、表决、知情、转让和出资责任;只参与利润分配,则应把计算口径、支付条件、亏损承担和终止后的结算写清,避免双方使用同一个“干股”词,却理解成两种权利。
最后核对公司与个人两套文件。合作协议、股权转让文件、股东会决议、章程、股东名册和登记应尽量一致;不一致时,要在争议发生前补正,而不是只依赖聊天记录解释。
六、最后的话
技术股不是假的,干股也不当然无效;真正的问题是,这几个字背后有没有一条说得清、做得到的股权取得路径。
先问技术是什么财产,再问股份从谁手里来,最后看公司有没有正式接纳。三件事缺一块,日后争议就可能从“我占多少股”,变成“我到底是不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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