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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创业合作与资源困境系列

Q&A:项目是我发起的,为什么最后我说了不算?

项目由一方发现、设计并推动,并不意味着成立公司以后仍由这一方决定全部事项。实践中,有的发起人保留了较高股比,却没有董事席位、印章和账户权限;也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重大合同和资金支付仍需另一方批准。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项目由一方发现、设计并推动,并不意味着成立公司以后仍由这一方决定全部事项。实践中,有的发起人保留了较高股比,却没有董事席位、印章和账户权限;也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重大合同和资金支付仍需另一方批准。

直到一次人事任免、融资或者资产处置发生,发起人才发现:“项目是我发起的”是一段商业历史,不是一项写进治理文件的控制权。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确认三个层面:

  1. 项目载体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单纯项目合作合同;
  2. 决策权分别落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或者合伙人会议中的哪一层;
  3. 股比、表决、任免、印章账户、关键合同和实际运营是否由同一方掌握。

三、先说结论

  • 发起项目本身不产生永久控制权。进入公司结构后,谁能决定事项,要看现行法律、章程、有效决议和授权。
  • 控股或者持股较高,也不等于掌握全部日常经营。股东会表决权、董事席位、经理任免、法定代表人、印章证照、网银、预算和关键合同是不同开关。
  • 法定代表人或者持章人也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内部权限和对外行为效力要分别判断,并考虑交易相对人是否善意及是否尽到合理审查。
  • 如果项目只是合同合作,没有设立公司,控制权更多体现为项目账户、交付验收、客户接口、知识产权和合同变更权限,不能照搬公司股比逻辑。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指导案例10号(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原发布页 ↗)中,李建军持有公司46%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方式作出解聘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李建军认为决议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请求法院撤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审查公司决议,重点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章程。公司章程已经赋予董事会解聘经理的职权,会议和表决也符合章程,因此解聘理由是否属实,不属于该案司法审查的范围。

这个案件很直观:持股比例、股东身份和经理职位是三件事。较高股比没有自动阻止董事会依章程作出人事决定。

案件来源: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官方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法院网公开。

五、律师建议

先画一张“控制权八格图”:股权、章程表决、董事席位、法定代表人、印章证照、账户财务、关键合同资产、实际运营。每一格写明谁决定、谁保管、谁能查询、变更需要什么程序。

再区分普通事项和保留事项。日常采购可以授权经营团队,但增资减资、对外担保、重大借款、核心资产处分、知识产权许可、关联交易和预算外支出,可以结合项目情况设置更高表决门槛或者共同决定机制。门槛必须与公司法和章程衔接,不能只写在一份公司未参加的私人协议里。

还要把身份和权限分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别能做什么,印章和网银如何申请使用,授权如何留痕,离任后如何交接,都要有可执行流程。

如果控制已经旁落,先固定章程、决议、授权、账户和合同材料,再判断能否通过合法会议、知情权、决议诉讼或者行为保全解决。不要直接抢章、改密码或者强行接管场所。

六、最后的话

项目是谁先想到的,在合作初期很重要;公司成立以后,更重要的是谁能依照文件和程序作出决定。

发起人的安全感不能只放在“大家都认可我”上。把控制权拆开写进章程、决议和日常制度,才不会等到意见第一次不一致时,才发现自己只保留了故事里的主角位置。

来源:知乎六段式返工稿 R1(2026-08-14),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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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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