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创业合作与资源困境系列
Q&A:合伙做项目,控制权要在协议里写清哪几条?
很多合作协议对出资比例写得很细,对项目怎么决定却只有一句“重大事项由双方协商”。顺利的时候,这句话看不出问题;出现分歧以后,什么算重大、谁召集会议、协商不成怎么办,都没有答案。
一、问题引入
很多合作协议对出资比例写得很细,对项目怎么决定却只有一句“重大事项由双方协商”。顺利的时候,这句话看不出问题;出现分歧以后,什么算重大、谁召集会议、协商不成怎么办,都没有答案。
更麻烦的是,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公司章程却把董事任免和表决权交给一方,印章、网银和客户系统又掌握在另一方手里。纸面控制和实际控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对齐。
二、法律问题翻译
所谓“控制权条款”,至少包含:
- 谁对哪些事项有决定权、否决权或者提案权;
- 决定通过什么机关和程序形成,能否落实到章程和公司决议;
- 决策形成以后,由谁执行、用章、付款、签约并保存证据;
- 双方僵持时,项目如何维持最低运行或者有序退出。
三、先说结论
- 第一条先写组织载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项目合作合同的决策机关不同,“双方各占一半”不能替代具体制度。
- 第二条写事项清单和表决门槛。普通经营、预算外支出、融资担保、核心资产、关联交易、增资转股和知识产权,应根据风险分层。
- 第三条写人和权限:董事或执行董事如何产生,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授权能否转委托,离任后如何交接。
- 第四条写运营开关:印章、证照、网银、财务资料、合同原件和业务系统由谁保管,如何申请、复核和留痕。
- 第五条写僵局处理:再次表决、升级协商、第三方调解、暂停特定投入、股权转让或项目终止,不能只写“协商解决”。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中,公司的有效治理文件已经免去松某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职务,但松某仍控制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财务资料。法院结合治理决定、继续持有证照对经营造成的现实影响以及损害难以弥补等情况,责令有关资料交由第三方保管,并限制未经授权使用印章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复议裁定维持了该措施。
这个案件不是说发生争议就可以申请法院“把章拿回来”。它说明,控制争议能否得到司法救济,首先取决于治理决定是否有效、权限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拒不交接造成什么具体损害,以及申请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案件来源: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20265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五、律师建议
公司型项目应当让合作协议与章程同步。凡涉及股东会表决、董事组成、法定代表人和股权转让的约定,都检查是否需要写入章程或者形成公司机关决议,避免只有股东私下签字,公司文件却是另一套。
运营权限适合写成附件矩阵。例如合同金额达到什么层级需谁审批,付款由谁发起和复核,用章申请保留哪些材料,股东每月可以取得哪些财务和项目数据。共同管理不等于每一笔小额支出都双签,否则项目可能被制度本身拖住。
僵局条款要保住最低运行。争议期间员工工资、税费、安全生产和已签合同怎样履行,可以单列临时机制;对新增投资和重大处分,则可以设置暂停条件。
最后写交接和证据。任职变化、授权终止或者项目退出时,印章、网银、原件、数据和客户接口应在什么期限按什么清单移交,并约定拒绝移交后的法律处理,但不要约定强行进入、私自改密等自助措施。
六、最后的话
控制权条款不是一句“谁说了算”,而是一整套从决定到执行、从查询到交接的流程。
好的协议既防止一方绕开另一方,也不把项目锁死。把事项、机关、权限、运营和僵局五件事分别写清,远比争一个看起来安全的股比更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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