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经营涉税风险系列
Q&A:税都缴了,对方就是不给发票,损失还能追吗?
货已经交了,钱也付得差不多了,销售方却迟迟不开票。对方解释,这笔业务已经按无票收入申报纳税,税款没有少交。
一、问题引入
货已经交了,钱也付得差不多了,销售方却迟迟不开票。对方解释,这笔业务已经按无票收入申报纳税,税款没有少交。
听起来,国家的税款似乎没有受损。但对购买方来说,问题并没有消失: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能无法抵扣;等到销售方停业、注销或者失去开票能力,再追就更难了。
所以,这件事不能只问“税交没交”,还要问“票该不该开”“损失是否已经发生”“损失由谁承担”。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个问题要拆成三个法律问题:
- 销售方已经申报缴税,能否代替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
- 合同约定的开票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销售方继续不开发票是否构成违约?
- 购买方主张进项税额损失时,能否证明自己具有抵扣资格、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且损失与对方不开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先说结论
- 缴纳增值税和向交易相对方开具发票,是两个不同问题。销售方不能仅以“已经报税”为由,当然免除合同和发票管理规则下的开票义务。
- 现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合同约定的开票条件已经满足,销售方仍拒绝开票,购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确实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 赔偿金额不能简单按“未开票金额乘以税率”计算。购买方还要证明抵扣资格、实际申报情况、能否补开,以及损失是否已经客观确定。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一起沥青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销售方在“货款两清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货款,但销售方实际多交付了部分货物,尚有相应价款没有结清。诉讼中,购买方补付了这笔余款,法院又给销售方留出开票期限,销售方仍未开具发票。
公开判决记载,销售方工作人员曾在微信中称,公司已将相关业务按无票收入申报纳税。法院并未因此免除其开票义务;裁判重点仍是购买方已经补齐余款、销售方在法院所给期限内仍未开票,以及相应税款损失是否成立。法院最终支持了703,394.86元税款损失,但没有支持利息和律师费。
这个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未开票就一定赔”,而在于购买方已经完成在先付款义务,销售方的开票义务已经成熟,法院限定期限后仍未履行,而且购买方对税款损失提出了具体主张。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591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该公开文书为一审判决,页面未显示二审或者生效证明。
五、律师建议
第一,先把交易是否结清查清楚。把合同、订单、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和付款流水放在一起,核对实际数量、含税价、尾款以及开票条件。只付清原合同预计金额,但实际交付数量发生变化,也可能尚未达到“货款两清”。
第二,正式催告开票。写清购买方信息、应开金额、发票项目、税率、票种和交付方式,并给出合理期限、保留送达记录。
第三,固定损失材料。由财务人员整理增值税申报表、税务数字账户、进销项明细和纳税人资格资料,说明这张发票本来能否抵扣、何时可以抵扣、现在为什么无法补救。仅凭一张内部计算表,通常不足以证明全部损失。
第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路径。销售方仍具备开票能力的,优先要求继续开票;拒开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只有损失已经实际形成并能证明时,再评估民事赔偿请求。不要为了补漏洞去找与真实业务无关的发票,否则会把合同纠纷变成新的涉税风险。
六、最后的话
这类纠纷最容易陷入一句话争论:“税都交了,为什么还要赔?”其实,税款有没有申报,是销售方与税务机关之间的问题;购买方能不能拿到合同约定的发票,是另一项义务。
真正决定能不能追损失的,不是情绪,也不是简单套一个税率,而是付款条件是否完成、发票是否还能补开、抵扣利益是否真实存在。先把票催到位;确实催不到,再把损失算清楚、证据留扎实,后面的路才走得稳。
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