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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问答 · 企业经营涉税风险系列

Q&A:没有发票入账,企业到底亏在哪?

业务已经发生,货物或者服务也已经收到,财务却一直等不到发票。有人会直接认为,没有发票,这笔支出就不能入账;也有人觉得,只要合同、付款流水都在,发票有没有并不重要。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业务已经发生,货物或者服务也已经收到,财务却一直等不到发票。有人会直接认为,没有发票,这笔支出就不能入账;也有人觉得,只要合同、付款流水都在,发票有没有并不重要。

这两种说法都太绝对。会计入账、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三个不同层面,不能混成一句“全部不能做”。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个问题主要看三件事:

  1. 已经真实发生的交易,是否必须等到取得发票后才能进行会计确认?
  2. 企业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是否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企业向不开票的交易对方追偿时,所谓“税款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能够计算并具有确定性?

三、先说结论

  • 没有发票不等于真实业务不能进行会计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合同、交付、验收、付款等资料同样需要入账留痕。
  • 但会计上确认了成本费用,不等于税务上当然可以抵扣。现行《增值税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要求,一般纳税人凭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交易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时,原则上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被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时,才按规定用其他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
  • 因此,企业可能损失的是进项抵扣利益、税前扣除利益、资金占用成本或者后续举证能力,不是简单的“账上少记一笔”。这些损失是否能向对方追偿,还要看是否已经真实发生。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森鸿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完成了电解铜交易,购买方支付货款超过2亿元,但销售方仍有122,464,379.88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购买方委托评估机构计算,认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损失为17,793,969.73元,并据此起诉索赔。

法院确认销售方没有按照合同足额开具发票,构成违约。但购买方自2016年以来一直处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状态,并未因缺少案涉发票而实际多缴增值税。法院认为,当时只是可结转抵扣金额减少,尚未形成客观、确定的财产减损,因此驳回赔偿请求;损失以后实际形成的,可另行主张。

这个案件提醒企业:有违约,不一定当下就有等额损失;有计算公式,也不等于损失已经发生。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002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该案交易适用当时的税率和原合同法,现阶段只能参考其损失证明思路;公开页面未显示二审或者生效证明。

五、律师建议

第一,不要因为缺票就把真实业务长期放在账外。合同、订单、入库单、服务成果、验收文件、付款凭证和往来邮件应当同步交给财务,按照实际交易进行会计判断。财务入账和税务扣除,应当分别留出调整记录。

第二,建立缺票台账。逐笔记录交易对方、金额、业务内容、应开票种、催票时间、汇算清缴期限、能否抵扣以及责任部门,避免错过补救窗口。

第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及时要求补开、换开。对方确因注销、非正常户等原因无法补开时,按照税前扣除凭证规则,保存相关原因证明、合同协议、非现金付款凭证、物流资料、入出库资料和会计核算记录,不能只留一张付款截图。

第四,准备索赔时分别计算损失。增值税看是否具备抵扣资格以及是否实际多缴;企业所得税看相应支出是否最终未能税前扣除;利息、罚款或者其他费用还要证明发生原因和金额。把几种损失混成一个“税点”,反而容易说不清楚。

六、最后的话

发票很重要,但它不是企业账务世界里唯一的一张纸。真实业务发生了,就应当如实记录;想要抵扣和税前扣除,又必须按税法准备合格凭证。

所以,财务说“没有发票”时,老板最好再追问三句:业务有没有真实发生?现在缺的是会计资料还是税务凭证?补票期限还有多久?把这三件事分开,才知道企业究竟亏在哪里,也才知道还有没有机会补回来。

来源:知乎六段式返工稿 R1(2026-08-14),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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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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