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经营涉税风险系列
Q&A:钱付了发票没拿到,合同里哪个条款说了算?
企业已经按照合同金额付了款,销售方却以实际数量后来调整、账目尚未结清为由暂不开票;购买方则认为,合同总价早已付清,发票就应该马上交付。
一、问题引入
企业已经按照合同金额付了款,销售方却以实际数量后来调整、账目尚未结清为由暂不开票;购买方则认为,合同总价早已付清,发票就应该马上交付。
争议到了这一步,单看“含税价”三个字通常不够。合同里可能同时存在暂定数量、按实结算、尾款调整、验收、付款期限和开票期限等多项约定。到底哪一条说了算,要先把这些条款按履行顺序接起来。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 合同约定的是付到暂定总价就开票,还是实际数量结算、货款两清后开票?
- 所谓“钱已经付了”,是否包括新增数量、价差、尾款或者双方已经确认的最终结算款?
- 开票条件成就后,销售方仍不开票,购买方应当要求继续履行,还是主张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三、先说结论
- 解释合同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应结合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磋商背景及实际履行行为确定条款含义。
- “价格含税”说明价款构成,但不当然回答开票时间。开票何时到期,还要看合同有没有“收款后”“货款两清后”“验收结算后”等具体约定。
- 合同约定按实际数量结算的,购买方付清暂定金额,不一定等于完成全部付款;但最终余款已经结清后,销售方也不能继续拿“尚未结算”拖延开票。
- 开票条件成熟后,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因迟延开票已经造成可证明的实际损失的,也可以一并主张赔偿。发票能否补开,会影响损失是否发生、损失范围以及减损判断,但不是主张赔偿的绝对前提;不得用与真实交易无关的发票代替。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沥青买卖合同纠纷,正好涉及“付款完成”应如何判断。合同约定采购2,000吨沥青,购买方在签约当日支付了对应货款,并约定销售方在货款两清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实际履行时,销售方交付了2,013.90吨,比合同数量多13.90吨。购买方虽然付清了原定2,000吨的价款,但新增部分对应的42,200.40元尚未支付。法院据此认为,按照“货款两清后开票”的条款,在这笔余款没有结清之前,销售方的开票条件尚未成就。
诉讼中,购买方补付42,200.40元,完成了实际交付数量对应的全部付款。此后,法院又限定销售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开票,销售方仍未履行。法院才进一步认定其应承担不开票造成的税款损失。
同一个案件,从不同时间点看,答案并不一样:补付余款前,购买方不能只拿原合同总价主张已经“两清”;补付余款后,销售方也不能继续用结算问题拒绝开票。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591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该公开文书为一审判决,页面未显示二审或者生效证明。
五、律师建议
第一,做一张“履行顺序表”。依次列出合同签订、订单或者实际数量确认、交付、验收、结算、付款、开票七个节点,并在每个节点后面写明责任方、完成材料和对应条款。这样很快就能看出卡在哪一步。
第二,确认真正的结算金额。对暂定总价、按实结算的合同,应把增减数量、退货、折让、价差和已付款全部列入对账单。双方对最终金额盖章或者通过可靠电子方式确认后,再判断“货款两清”是否成立。
第三,条件成就后单独发出开票催告。不要只在催款、售后或者对账信息里顺便提一句。催告中应写明依据哪一条合同、哪一份结算单、应开多少金额和何种发票,并附上开票资料和合理期限。
第四,下一份合同把后果也写清楚。除了约定何时开票,还应约定销售方逾期不开票时的继续履行、补正、损失承担和配合税务处理义务。购买方也要避免约定一个自己无法按期完成的前置步骤,否则容易形成双方互相等待。
六、最后的话
钱付了没有,并不总是看银行里打出去的那一个数字;发票该开没有,也不能只看合同首页写没写“含税”。关键是把实际交付、最终结算、付款完成和开票期限一项项对上。
遇到这类问题,先别急着争“谁有理”。把合同条款排好顺序,把差额结清,把开票要求正式送到对方手里。前面的条件做扎实了,后面无论是继续催票,还是依法追损失,都会清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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