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经营涉税风险系列
Q&A:合作散伙时税票没谈清,有什么后患?
合作做不下去时,大家通常先谈退款、设备和客户归属。至于已经开的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后续由谁配合红冲,结算协议里常常只留一句“双方配合办理”或者“税费各自承担”。
一、问题引入
合作做不下去时,大家通常先谈退款、设备和客户归属。至于已经开的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后续由谁配合红冲,结算协议里常常只留一句“双方配合办理”或者“税费各自承担”。
等退款完成、人员散掉,再需要对方确认红字信息、办理进项转出时,合作关系已经变成争议关系。原来的概括表述往往不能直接操作,也很难据此计算损失。
本文只讨论以合同为基础的项目合作终止。股权退出、公司解散清算、合伙企业退伙有各自的主体和程序规则,不能直接套用本文案例。
二、法律问题翻译
“合作散伙”可能是公司股东退出、合伙企业退伙、合伙合同终止,也可能只是项目合同解除。还要判断:
- 开票主体、受票主体和法定纳税义务人分别是谁;
- 原发票是否已经入账、用途确认或抵扣,后续需要哪一方完成什么动作;
- 结算协议中的税票条款是否具体、合法并且可以执行;
- 因拒绝配合造成损失时,主张方能否证明违约、损失金额和因果关系。
三、先说结论
- “散伙”不是统一的法律关系。先识别合作载体,再确定谁有权收尾、谁负有开票和申报义务,不能把所有合作都按合伙企业处理。
- 合作终止,不会让税票协作义务当然消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税费各自承担”“配合退税”往往不够。至少应写明发票、金额、当前状态、具体动作、期限和不配合的责任。
- 双方可以在内部约定税费成本如何结算,但不能用合同改变法定纳税主体、抵扣条件或者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权限。
- 即使一方确实负有协作义务,另一方提出的请求也必须具体、合规、可执行。笼统要求对方“办理退税”并赔偿一笔未经证明的税费,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充电桩配电设施及施工合同,销售方开具全额专票,购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前案已处理合同终止、退款和设备取回,并确认购买方应配合合规税务操作,但没有写清具体方案。
此后,销售方起诉要求购买方“配合退税”并赔偿约6.45万元税费损失。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相应营业收入未实际产生后,可通过红字发票等程序处理;购买方应提供证明、办理进项转出并配合红冲。但销售方的“退税”方案过于笼统,损失依据也不足,因此一、二审均未支持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法院可能确认解除后的税票协作义务,但不会替当事人补写收尾方案。请求履行或者赔偿,必须把具体动作、税务流程和实际损失说清楚。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1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二审终审;原审案号为(2024)苏1181民初273号。裁判文书网官方原始页。该案是买卖、施工复合合同纠纷,只说明合同终止后的税票协作,不能代替公司清算、退伙等专门规则。
五、律师建议
第一,先识别合作载体并分流。属于股权退出、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合伙企业退伙的,应另行适用相应专门规则;以下清单只处理合同型项目合作终止后的税票收尾。经办人没有授权的,不能替合同主体承诺开票或者承担税款。
第二,在结算协议后附税票清单。列明蓝字发票号码、类型、价税金额、入账、用途确认和抵扣状态,谁发起红冲、谁确认、谁办理进项转出和账务申报,以及完成期限。
第三,把钱和配合节点衔接起来。可以约定退款、尾款分阶段支付,并以合规完成协作作为结算节点;但不能没有依据就单方扣款,更不能用虚假开票、倒签材料“处理干净”。
第四,责任条款要能计算。写清一方逾期不确认、拒交资料或者错误操作后,应先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主张赔偿的,还要证明实际多缴税款、滞纳金或其他合理损失与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要简单写成“全部税费由对方承担”。
第五,完成后交叉核对解除协议、退款流水、交接、红字发票、进项转出、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已经入账或抵扣的数电发票,还要按平台状态完成双方确认。
六、最后的话
散伙后,钱分完不等于事情收完。税票没有写清,双方仍可能为了一个确认动作、一张红字发票或者一笔税费重新打官司。
税票收尾条款不用写得很花哨,关键是让人看完就知道:哪张票、谁来办、办什么、什么时候办、不办怎么办。这些细节写清,合作收尾才不容易留下口子。
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