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商业秘密保护系列
Q&A:起诉时能不能把整套资料都写成商业秘密,还是必须拆出“秘密点”?
公司准备起诉时,常见做法是把一个硬盘、一个项目文件夹或者整套技术图纸统称为商业秘密。这样写省事,却可能让法院无法判断究竟保护什么、与被诉资料比较什么。另一种做法是把内容切得非常碎,拆成大量参数和句子,结果又割断了资料之间
一、问题引入
公司准备起诉时,常见做法是把一个硬盘、一个项目文件夹或者整套技术图纸统称为商业秘密。这样写省事,却可能让法院无法判断究竟保护什么、与被诉资料比较什么。另一种做法是把内容切得非常碎,拆成大量参数和句子,结果又割断了资料之间的组合关系。
法律要求的是主张范围明确、能够审理和比对,并不要求所有案件都机械地拆成最小单位。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争议可以翻译成四个法律问题:
第一,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具体信息是什么,载体、版本和边界能否识别?
第二,多份资料是否存在稳定的内在关联,可以作为信息集合整体审查?
第三,整体或分组主张的信息,是否分别具备非公开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权利人主张的范围,能否与被诉信息在同一范围内进行对应比较?
三、先说结论
不能只写“整套资料都是商业秘密”,却不说明具体内容。法释〔2020〕7号第二十七条要求,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这是为了让法院知道审什么,也让被告知道如何答辩。
但“明确”不等于必须把每份资料拆成不能再分的最小原子。若多份信息围绕同一产品或工艺形成内在关联,载体和版本边界清楚,能够整体判断非公开性、价值、保密措施并与被诉资料比较,可以把具有组合价值的信息集合作为主张对象。
反过来,把互不相关的文件临时塞进一个文件夹,或者用“公司全部资料”圈定范围,通常不能解决明确性问题。主张整体、分组还是单项,应由信息本身的结构和比对需要决定,而不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任意打包。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保护一套二十九张图纸。一审曾认为秘密内容不够明确。案件经历发回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图纸载体可以使信息范围和内容得到识别,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整套图纸构成的信息集合,也可以主张其中部分具体信息。
法院同时强调,即使图纸中的个别零件或局部信息属于公开内容,也不能据此直接否定整套组合的非公开性;仍要审查信息集合能否从公开渠道普遍获得、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在同一范围内进行侵权比对。这个结论并不意味着任意文件夹都能整体获得保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判决,系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初1190号重审一审判决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本文仅提炼旧法时期案件的信息界定方法,现行规则以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法释〔2020〕7号为准。
五、律师建议
起诉前可以先制作一份“秘密信息说明表”,逐项写明信息名称、载体、版本、形成时间、具体内容、相互关系以及为什么不为公众所知悉。涉及信息集合时,还要说明各部分为什么共同发挥功能,整体价值体现在哪里。
划分颗粒度时,以“能够说明、能够举证、能够比较”为标准。某些关键参数适合单列;一组相互配合的图纸、工艺步骤或客户交易信息,可以按具有内在关联的模块分组。不要一边用很大的范围证明秘密成立,另一边又挑很小的局部主张相似。
每一项或每一组信息,都应对应三类材料:证明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的材料,证明保密制度与实际权限控制的材料,以及被诉载体中同范围内容的比对材料。还要固定版本,对已公开内容作出标注并说明其在组合中的位置,剔除权属不清或与主张无关的部分。
六、最后的话
“秘密点”是办案中方便交流的说法,法律真正关心的是具体内容能不能被识别、审查和比较。
拆得太粗,法院看不清保护对象;拆得太碎,又可能看不到组合价值。最合适的范围,不是文件越多越好,也不是参数越细越好,而是既忠实于资料的真实结构,又能把三项条件和侵权对应关系说清楚。
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