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商业秘密保护系列
Q&A:只证明员工接触过、两边内容相似,够不够认定侵权?
原公司的研发人员跳槽到同行后,新公司的产品很快出现相似结构或参数。原公司通常会抓住两点:员工在职时接触过资料,两边成果看起来相似。新公司则可能提出,技术来自独立研发,或者行业通用方案本来就接近。
一、问题引入
原公司的研发人员跳槽到同行后,新公司的产品很快出现相似结构或参数。原公司通常会抓住两点:员工在职时接触过资料,两边成果看起来相似。新公司则可能提出,技术来自独立研发,或者行业通用方案本来就接近。
“接触加相似”是重要线索,但不是跳过商业秘密成立、具体接触范围和同范围比对的捷径。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争议可以翻译成四个法律问题:
第一,原公司主张的具体信息是什么,是否具备非公开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员工因什么岗位、权限和项目接触过哪些具体载体,而不只是曾在公司任职?
第三,被诉信息与所主张的同一秘密范围是否实质上相同,相似是来自秘密内容还是行业公知部分?
第四,达到何种初步证明程度后,才由涉嫌侵权人解释独立研发、反向工程或者其他合法来源?
三、先说结论
只证明员工任职过,再加一句“两边很像”,通常不够。权利人首先要明确秘密内容,并证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秘密本身没有成立,后面的接触和相似也失去比较基础。
接触要落实到岗位职责、账号权限、项目分工、图纸或代码载体以及实际访问记录。相似也要针对同一范围比较,区分秘密部分、公开部分和行业常见做法,不能用产品整体印象代替技术或经营信息的逐项对应。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设置了分阶段举证规则。权利人先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秘密被侵犯,才涉及秘密不成立的反证;权利人进一步提供渠道或机会接触且使用信息实质相同等初步证据后,才由涉嫌侵权人证明不存在侵权。举证责任转移有门槛,并非一发现人员流动就自动发生。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明确提出十二项秘密信息,并通过专业意见、保密制度、专人和专柜管理、解密流程及权限控制等材料证明秘密成立。员工的接触也落实到研发、技术岗位及相关图纸,被诉技术则围绕同样的十二项内容进行比较。
涉嫌侵权人提出独立研发,但提交材料缺少原始研发记录和电子源文件,部分发票、时间与技术形成过程也不能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可信的合法来源链。法院据此作出判断,并不是只凭员工曾经任职和产品外观相似认定侵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669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判决,系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305号判决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本文仅提炼旧法时期案件的举证判断方法,现行规则以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为准。
五、律师建议
权利人起诉前,可以把证据整理成四张对应表:秘密信息与载体,秘密成立的三项条件,员工实际接触的权限和记录,被诉信息的同范围比较。四张表之间应使用同一编号,避免主张对象在诉讼中不断变化。
证明接触时,不要只提交劳动合同和岗位名称。项目分工、账号授权、文件领取、邮件发送、系统访问和保密培训,才更能说明员工接触了哪一项信息。进行相似比对时,要说明具体对应关系、共同错误或异常一致之处,也要主动排除公开资料和行业通用部分。
同时要预判对方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释〔2020〕7号认可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等合法取得方式。真正有说服力的反驳,应有连续的研发版本、实验记录、人员投入、采购和时间材料相互印证;权利人也不能因为不认可对方解释,就把举证责任转移理解成当然侵权。
六、最后的话
“接触过”和“看起来像”,只能把案件带到需要认真审查的起点,不能直接把它送到侵权成立的终点。
先把秘密内容和三项条件立住,再把接触落实到具体权限和载体,把相似限定在同一范围,最后检验独立研发、反向工程或其他合法来源,判断才不会被人员流动和表面相似带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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