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货都按合同交了,供应商又给采购人员“感谢费”,公司没有明显损失也能追责吗?
企业复查一批采购业务时,常会遇到一种让人拿不准的情况:货物按时入库,质量没有明显问题,合同价格也不是一眼就能看出的“天价”;但公司后来发现,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另外给采购人员支付了所谓“感谢费”。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企业复查一批采购业务时,常会遇到一种让人拿不准的情况:货物按时入库,质量没有明显问题,合同价格也不是一眼就能看出的“天价”;但公司后来发现,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另外给采购人员支付了所谓“感谢费”。
老板最关心的是:既然公司暂时算不出明显损失,这件事是不是只能批评教育,不能继续追责?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要拆成三个问题:
- 没有查明公司经济损失,是否当然排除商业贿赂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 “感谢费”与采购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可以证明的交换关系?
- 刑事条件尚未达到时,公司还能否依据制度、劳动合同或者民事规则处理?
三、先说结论
- 没有明显损失,不等于不能追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是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给付、收受利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注的是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二者都不能简化成“公司亏了多少钱”。
- 货物真实交付,也不代表采购过程一定干净。真实履行只能排除“完全没有交易”这一种情况,不能回答供应商是否用额外利益换取入围、报价信息、宽松验收或者续约机会。
- “感谢费”这个名称没有决定作用。判断重点是付款人、收款人、时间、真实对价,以及付款前后发生了哪一个具体职务动作。
- 即使刑事证据或者数额条件不足,公司仍可依法核查廉洁制度、劳动纪律、违法所得返还、合同责任和实际损失,但每条路径都要有自己的事实依据。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公司采购员。他利用询价、建议供应商入围等职务便利,收受多名业务人员财物,为对方谋取公司业务份额。法院结合被告人供述、供应商证言、电话和微信转账记录、公司授权文件、职务说明书、劳动合同等材料,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案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裁判没有把“是否拥有最终签字权”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审查采购员实际能影响哪些流程;二是定罪证据不是单独一笔转账,而是把收款、权限和供应商取得业务份额连在了一起。
本案可以说明“没有查明明显损失”不当然排除刑事评价,但不能反过来说,供应商支付任何感谢费都一定构成犯罪。具体案件还要核验主观认识、职务便利、谋利事项、财物和现行数额规则。
案件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刑初184号一审刑事判决;公开文书未显示后续上诉状态。上海法院官方裁判文书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固定真实采购材料。保存需求、参数、完整报价、供应商准入、评分、验收和付款记录,不能因为已经发现转账,就停止核验交易本身。
第二步,把“感谢”翻译成具体动作。供应商究竟获得了入围、预算信息、调价、验收照顾还是续约机会?如果说不清换到了什么,结论就还停留在怀疑。
第三步,核验付款的真实基础。若对方解释为咨询、借款、返利或者介绍费,就检查同期合同、成果、定价、发票、还款和入账情况,不要只看事后补出的文字说明。
第四步,分开选择程序。劳动处置要有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制度及充分事实;要求返还或者赔偿要说明请求权和金额;涉嫌行政商业贿赂或者犯罪的,再向有权机关提交来源清楚的材料,不能以内部结论代替外部审查。
六、最后的话
采购反舞弊最容易走进两个误区:要么认为货到了就没事,要么发现一笔钱就马上定罪。
稳妥的做法,是把那笔钱放回采购流程,看看它究竟买到了什么。公司有没有明显损失,是追偿时的重要问题;但它不是判断所有责任的唯一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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