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采购人员没有最终签字权,只负责参数和比价,收了供应商的钱也要担责吗?
采购人员被查到收了供应商的钱以后,常见的解释是:“我只是整理技术参数、收集报价,最终决定是领导签的,我没有权力让谁中标。”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采购人员被查到收了供应商的钱以后,常见的解释是:“我只是整理技术参数、收集报价,最终决定是领导签的,我没有权力让谁中标。”
公司也会犹豫:这个员工确实没有最终审批权,仅凭他参与前端工作,能不能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便利?最终签字的人要不要一起承担责任?
二、法律问题翻译
口语里的“没有决定权”,需要翻译成三个法律和事实问题:
- 职务便利只包括最终审批权,还是也包括能够实际影响需求、参数、入围、报价和验收的岗位权力?
- 员工收款与供应商获得交易利益之间,有没有具体对应关系?
- 最终审批人签了字,是否当然知情或者当然免责?
三、先说结论
- 没有最终签字权,不等于没有职务便利。要看员工能否利用岗位实际影响采购结果,而不是只看组织架构图上的职位名称。
- 参数编制、询价、建议供应商入围、汇总评分和草拟验收意见,都可能成为影响交易的重要节点;但“可能影响”仍需由岗位文件、系统日志和业务记录证明。
- 收了供应商的钱也不能单独完成定性。还要查付款是为了哪一项职务行为、供应商取得了什么利益,以及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劳务或者其他独立交易。
- 最终审批人的责任要单独判断。签字不能自动证明其知道前端材料失真;同样,也不能因其“只是最后签字”就免于核查。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刑初184号案件中,被告人担任采购员,并非材料显示的公司最终决策者。法院查明,他利用询价、建议供应商入围等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人员财物,为对方谋取在公司的业务份额。
法院认定事实时,同时审查了职务说明书、授权文件、劳动合同、供应商证言、电话记录、微信转账和银行流水。这说明,“职务便利”可以落在前端影响力上,但必须说明这个岗位具体能推动什么,并与利益给付相互印证。
这份判决不能被扩大成“参与询价的人收钱就一定犯罪”。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证据中还有多名证人和转账材料;其他案件如缺少收款真实性、职务对价或者主观认识,仍需继续调查。
案件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刑初184号一审刑事判决;公开文书未显示后续上诉状态。上海法院官方裁判文书
五、律师建议
第一,画一张实际权限表。不要只写“采购员”“技术员”,而要列出谁提出需求、谁修改参数、谁接触报价、谁推荐入围、谁汇总评分、谁能影响验收和付款。
第二,保存每个节点的原始版本。邮件附件、系统角色、操作日志、报价版本、会议纪要和评分表,比一份事后制作的岗位说明更能还原实际权力。
第三,寻找钱与动作的对应。把每次付款前后的参数调整、供应商入围、续约、验收和付款进度放到同一时间线上,同时保留正常业务解释。
第四,逐人评价。前端人员、最终审批人、验收人员和供应商各自知道什么、做过什么、取得什么利益,应分别记录。不能因为一人收钱,就把整条审批链都写成共谋。
六、最后的话
公司里的权力,不只存在于最后一个签名里。谁先定义问题、谁筛选信息、谁把材料递到领导面前,有时同样能影响结果。
但调查也不能从“他有影响力”直接跳到“他有罪”。把权限、付款和具体职务动作一一接上,责任判断才不会只靠职位和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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