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供应商没有给员工转钱,只替他承担个人开支,公司还能追责吗?
有些利益输送不会出现“供应商账户直接转给员工”的流水。供应商可能替员工支付旅游、娱乐、装修、购车或者其他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可能把钱付给商家,再由员工本人享受。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有些利益输送不会出现“供应商账户直接转给员工”的流水。供应商可能替员工支付旅游、娱乐、装修、购车或者其他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可能把钱付给商家,再由员工本人享受。
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会问:员工没有收到现金,账户里也没有进账,是否就不能认定他取得了利益?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问题要继续核对:
- 由供应商代付的个人开支,是否属于员工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
- 代付行为与员工的采购职务、供应商获得的交易机会之间有没有对价关系?
- 即使不足以进入刑事程序,公司能否依据劳动纪律、合同或者民事规则追责?
三、先说结论
- 没有现金直接入账,不等于没有取得利益。如果原本应由员工承担的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员工因此免除了自己的支出,仍可能形成可以计价的财产性利益。
- 代付个人开支也不当然属于回扣。公司需要证明费用确由供应商承担、员工实际享受或者指定受益,并且该利益与具体采购便利存在联系。
- 普通人情往来、正常商务接待、真实报销和职务对价要区分。金额、频率、参与人员、公司制度、交易背景和员工是否主动要求,都会影响判断。
- 刑事、行政、劳动和民事责任的条件不同。内部调查可以提出分流建议,但不能用“替他买单”四个字一次完成全部定性。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24)沪0117刑初36号案件中,认定请托人为被告人支付KTV消费属于需要支付货币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并结合请托事项、职务行为、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和支付明细,将相关消费纳入受贿犯罪数额。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属于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法院最终认定的是受贿罪,不是普通企业员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它在本文中只用于说明一种方法:利益不一定表现为现金转入本人账户,代付消费也可能具有财产价值。能否用于普通企业员工案件,还必须另外审查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数额等条件。
作为主体更接近的参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刑初184号判决则显示,认定采购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法院同时核验了采购权限、实际收款、供应商证言和业务份额,不能只看利益形式。
案件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刑初36号一审刑事判决,公开文书未显示后续上诉状态,上海法院官方裁判文书;另参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刑初184号一审刑事判决,上海法院官方裁判文书。
五、律师建议
第一,算清“谁本来应当付钱”。取得商家订单、发票、付款人、实际使用人和退款记录,确认这是不是员工自己的开支。
第二,查清谁作出安排。是供应商主动邀请、员工提出要求,还是公司批准的商务活动?同一场消费中哪些人参与、哪些费用与员工个人有关,也要分开。
第三,把代付与采购事项对照。费用发生前后,是否有入围、报价、验收、付款或者续约动作;员工在这些事项中实际能影响什么。
第四,按公司制度处理证据。劳动处分要回到合法有效并已公示的廉洁、报销和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外部账户或商家数据时,通过对方提交、询证或者有权机关依法取得,不要越权查询。
六、最后的话
利益输送不会总把“回扣”写在转账备注里。有人收到现金,有人少付了一笔本该自己付的钱,经济效果可能相近。
不过,形式隐蔽不代表可以降低证明要求。先证明谁买了单、谁真正受益,再证明这笔利益换来了什么职务动作,结论才经得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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