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软件验收单已经签了,后来才发现功能没做完,公司还能要求整改或者赔偿吗?
软件项目赶着上线时,验收单往往先签了,尾款也付了。真正使用一段时间后,公司才发现某些报表没有实现,接口无法调用,或者验收时演示的功能在正式数据量下根本不能用。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软件项目赶着上线时,验收单往往先签了,尾款也付了。真正使用一段时间后,公司才发现某些报表没有实现,接口无法调用,或者验收时演示的功能在正式数据量下根本不能用。
供应商只回一句:验收单是公司自己签的,现在再说没做完已经晚了。这张验收单,是不是真的会把公司后续所有权利都“签没了”?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把验收单拆成几个可以核对的问题:
- 签署的是阶段验收、上线确认,还是对全部功能的最终验收?
- 未完成功能本来是合同需求,还是上线后新增的需求?
- 缺陷在验收时已经知道并接受,还是当时难以发现、后来才暴露?
三、先说结论
- 验收单是重要证据,但不是一张“全部免责卡”。它能证明什么,首先取决于验收的对象、标准、范围和保留意见。
- 如果只签了UI、阶段模块或试运行确认,不当然代表全部功能都已验收。合同和需求书中的其他义务仍应单独核对。
- 对于验收时已经明知、却未作任何保留的明显问题,公司后续否认会更困难;但隐蔽缺陷、保修期内问题、明确约定却实际未实现的功能,仍可能主张整改或违约责任。
- 整改、减价、赔偿和解除合同不是同一个门槛。能修复的一般先要求修复;只有缺陷严重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进一步评估解除和退款。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水客168”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委托方与开发方曾共同签署UI设计效果图验收单,确认UI界面工作已完成。法院因此认定,委托方之后再说“UI没做完”缺乏事实依据。
但法院没有把这张阶段验收单扩大成对整套软件的最终验收。对后台系统和具体功能是否实现,法院仍结合需求确认书、聊天记录、测试文件和当庭勘验单独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又根据合同履行程度认定,解除合同后已收开发款也不当然全部返还。
该案能够说明“验收的证明范围要与签署内容对应”,但它不是一起“整体最终验收后发现隐蔽缺陷”的案件。如果当前文件明确写着全部功能合格、无任何保留,公司需要承担更高的反证压力。
案件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7117号一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二审民事判决,部分改判,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文书
五、律师建议
第一,先看验收单究竟签了什么。对照文件标题、所列功能、测试环境、附件和保留意见,不要只看最后一个签字。
第二,建立“合同需求—验收项—实际状态”对照表。每个问题要写清是未开发、部分开发、缺陷,还是新需求,避免把几种性质混在一起。
第三,尽快固定现状并书面通知。保留当时版本、操作录屏、日志、工单、报错信息和双方沟通,明确整改期限和验收方法。
第四,按问题程度选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允许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主张继续履行、补救或相应责任;赔偿还要证明实际损失、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
六、最后的话
签了验收单,公司当然不能当它不存在;但供应商也不能用一张纸,把合同中没做完的所有事都一笔勾销。
真正关键的,是当时验了什么、按什么标准验,以及现在发现的问题原本是否就在合同里。把这三件事说清楚,才能判断是整改、赔偿,还是公司已经接受了当时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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