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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说自己只是挂名、什么都不知道,但实际替涉事员工持股、收款,公司还能向他追责吗?

企业查一笔异常交易时,常会发现合同、发票和收款账户都指向一家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却说,自己只是帮忙挂名,从不参与经营,也不知道员工和供应商之间有什么安排。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企业查一笔异常交易时,常会发现合同、发票和收款账户都指向一家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却说,自己只是帮忙挂名,从不参与经营,也不知道员工和供应商之间有什么安排。

但继续核对后,公司又发现:这个人不仅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还替涉事员工持有股权,并实际接收过与项目有关的款项。

问题来了:有“挂名”这句话,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反过来,只要他代持、收过钱,公司就一定能让他一起赔吗?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需要拆成三个问题:

  1. 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分别是什么身份?
  2. 代持和收款能否证明其知道并帮助实施了损害公司的行为?
  3. 公司主张返还款项、共同侵权赔偿或者刑事责任,各自还需要证明什么?

三、先说结论

  • “只是挂名”不是免责条款,但法定代表人登记本身也不能自动变成个人责任。
  • 题设中的代持、收款是重要事实,仍要继续查明代持对象、款项性质、本人知情程度、实际控制和具体帮助行为。
  • 如果其明知他人侵害公司权益,仍提供公司、股权、账户或者资金通道并形成共同损害,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只是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也可能面临返还请求。
  •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另行证明共同故意和具体犯罪行为,不能把民事上的代持、收款直接翻译成“共犯”。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纠纷中,一名原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两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二审法院没有仅凭“法定代表人”身份判其担责,而是结合其原有职务、接触秘密的条件、设立并管控新公司的事实、涉案软件来源以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认定其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企业直接使用技术秘密,法定代表人又是企业取得该秘密的渠道时,原则上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亲手实施侵权”为由免除责任。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登记身份只是一项证据,真正决定责任的是这个人是否知情、控制、提供渠道并参与获利。它处理的是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不能直接用来认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构成职务侵占或者其他犯罪。

案件来源: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二审改判并已生效。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把三个身份分开。调取公司登记、章程、代持协议和实际出资材料,区分纸面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实际经营者和实际受益人,不要用一个“白手套”标签代替证明。

第二步,逐笔查清收款。核对付款人、收款依据、账户控制人、后续去向以及是否存在真实服务。钱经过账户,只能先证明资金路径;本人能否支配和最终取得利益,仍需其他材料支持。

第三步,建立“知情—帮助—利益”表。把其接触的业务信息、作出的指令、提供的印章账户、签署的文件、收取的报酬和反向解释放到同一时间线上。

第四步,分开选择请求权。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可以评估《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不当得利返还;明知并帮助侵权,要按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证明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涉及刑事线索时,再单独核对共同故意和具体罪名构成。

六、最后的话

挂名不是护身符,登记也不是定罪书。

公司要追的不是一个听起来可疑的身份,而是这个人在具体业务里究竟知道什么、提供了什么、控制了什么、拿到了什么。把这四件事查清,责任路径才不会走偏。

来源:第七阶段六段式成稿 R1(2026-08-22);来源编号 ZH-G-009;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