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中介只负责介绍项目和代收款,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参与了内外勾结?
一笔业务出了问题,中间往往不只有员工和供应商两方。有的人负责介绍项目,有的人传递报价,有的人代签文件,还有人替供应商收款、转款。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一笔业务出了问题,中间往往不只有员工和供应商两方。有的人负责介绍项目,有的人传递报价,有的人代签文件,还有人替供应商收款、转款。
中介通常会解释:自己只收了正常服务费,既没有参与采购决策,也不知道员工和供应商之间的安排。
企业不能因为中介出现过、收过钱,就直接认定其参与舞弊;但也不能只看合同上写着“咨询费”“居间费”,就停止调查。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查清的是:
- 中介提供的是真实居间服务,还是为异常交易传递信息、安排资金?
- 中介是否知道他人正在损害企业权益,并提供了实质帮助?
- 民事帮助侵权、商业贿赂和刑事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分开判断?
三、先说结论
- 单纯介绍交易、按约提供服务并如实收取佣金,不等于参与内外勾结。
- 如果中介明知异常安排,仍负责传递内部参数、协商虚假对价、安排签约交付、代收转付或者掩盖实际受益人,其责任会明显上升。
- 民事上要审查明知、帮助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商业贿赂要审查利益给付与谋取交易机会之间的联系。
- 刑事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异常报酬、频繁转账只能作为线索,不能单独证明中介知道并参与了具体犯罪。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案中,被告公司主张自己只是为农户免费提供供需信息,并未直接销售种子。法院查明,该公司不仅发布交易信息,还寻找买方、商定价格数量和交货时间,并安排送货、收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已经超出普通信息介绍,作为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实体处理。
这个案例的价值不在于把“介绍项目”都写成侵权,而在于说明法院会穿过合同名称,核对中介到底做了哪些交易动作。它属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不能直接推出中介构成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共犯或者其他犯罪。
案件来源: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二审驳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建议
第一,先查服务是不是真的。查看居间或咨询合同、服务成果、沟通记录、定价依据、发票和入账情况。2025年修订、现已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允许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要求明示并如实入账。
第二,把中介的动作放回时间线。重点核对其何时知道预算、参数和候选供应商,何时传递报价,是否安排验收、收款和再次转付。正常居间与参与异常安排,往往就差在这些具体节点上。
第三,查报酬和风险是否匹配。明显脱离服务内容的高额报酬、分拆收款、收款后迅速转给员工或亲属,值得继续核验;但也要允许中介用同期工作成果和真实交易解释。
第四,责任分层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处理商业贿赂及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要按《刑法》第二十五条逐人证明共同故意,不能打包认定。
六、最后的话
判断中介有没有越线,不能只看名片上写的是“顾问”“渠道”还是“居间人”。
关键是:他知道的是否超过普通服务所需,他做的是否推动了异常交易,他收的钱能不能对应真实工作。名字可以包装,具体动作包装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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