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供应商和员工是亲属、同地址或者共用电话,能不能据此认定内外勾结?
企业调查供应商时,常会碰到几类很扎眼的关系:供应商股东是员工亲属,两家公司登记在同一地址,合同上的联系电话也曾由员工使用。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企业调查供应商时,常会碰到几类很扎眼的关系:供应商股东是员工亲属,两家公司登记在同一地址,合同上的联系电话也曾由员工使用。
这些情况确实值得继续查,但也很容易把调查带偏。亲属可能各自经营,同一地址可能只是园区的集中注册地址,共用电话也可能来自代理记账公司、公共前台或者号码转用。
那么,关系线索多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双方存在内外勾结?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要拆成三个问题:
- 亲属、同址、同电话分别能够证明什么?
- 从“存在关联”走到“共同损害公司利益”,还缺哪些行为和结果证据?
- 企业内部处分、民事追偿与刑事控告,能不能使用同一个证明标准?
三、先说结论
- 亲属、同址或者共用电话可以作为调查入口,但任何一项都不能单独证明内外勾结。
- 即使几项关系同时出现,也要排除集中登记、共同办公、家庭正常往来、号码转用等合理解释。
- 要认定共同侵权,仍需证明双方知道什么、具体做了什么、如何相互配合,并造成了什么损害。
- 涉及犯罪的,还要逐人证明共同故意和具体犯罪行为,不能把内部关系标签直接写成“共犯”。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一审法院曾把两名股东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以及实际控制等因素一起用于责任判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特别指出,仅因二人系夫妻,就把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并据此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公司债务,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不过,二审最终仍维持二人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原因不是“他们是夫妻”,而是在案证据还能证明二人实际控制公司、设立相关主体、申请涉案商标,并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
这个案例把边界说得很清楚:身份关系可以解释为什么要继续查,却不能代替对具体行为的证明。案件处理的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能直接用于认定采购舞弊、职务侵占或者共同犯罪。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备用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2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建议
第一,先给关系“降温”。图上应当分别写亲属关系、登记地址相同、联系电话相同,而不要一开始就把线名写成“利益共同体”或者“内外勾结”。
第二,逐项核对正常解释。查明地址是实际办公地还是集中注册地,电话在相关时间由谁使用,亲属之间是否各自出资、经营和承担风险。历史信息还要标明有效期间,不能把三年前的同址关系当成今天的事实。
第三,继续找行为证据。重点核对员工是否向供应商泄露预算和参数,是否干预入围、报价、验收和付款,供应商是否据此获得异常利益,以及利益是否回到员工或其控制的人手中。
第四,责任分层处理。内部纪律处分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相应事实;民事追偿要证明行为、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刑事路径还要满足更高的证明要求。三条路径可以使用同一批原始材料,但不能共用一句笼统结论。
第五,关系核验也要守住个人信息边界。只使用合法取得、与本次调查直接相关的信息,限制查看人员和保存期限,不要因为发现一名亲属,就把整个家庭的生活信息都纳入调查。
六、最后的话
关系近,不等于责任近;线索多,也不等于结论已经成立。
企业真正要查清的是:两个人是否围绕同一件异常业务相互配合,谁作了决定,谁提供了帮助,谁取得了利益。把关系当入口、把行为当证明,调查才不容易误伤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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