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异常款项转进员工亲属账户,公司能不能直接要求亲属退钱?
公司顺着一笔异常付款继续追查,发现供应商把钱转进了员工亲属的账户。亲属承认收到过钱,却解释说是替别人代收,或者是借款、服务费,与公司的采购没有关系。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公司顺着一笔异常付款继续追查,发现供应商把钱转进了员工亲属的账户。亲属承认收到过钱,却解释说是替别人代收,或者是借款、服务费,与公司的采购没有关系。
这时最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认为“钱进了亲属账户就必须退”;二是认为亲属不是员工,公司对他毫无办法。实际上,亲属身份不是责任依据,收款、保有利益和参与行为才是审查重点。
二、法律问题翻译
公司需要依次回答:
- 亲属只是账户名义人,还是实际控制、使用了这笔钱?
- 收款是否有真实借款、委托、服务或者其他法律根据?
- 公司主张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还是亲属参与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先说结论
- 仅凭亲属关系和一笔入账,不能直接要求亲属返还。公司应先证明亲属取得利益及其与公司损失的联系;是否仍保有利益、是否善意,会进一步影响返还范围。
- 如果亲属能够证明自己按真实委托代收后已经转付,或者收款有真实借款、服务等基础,公司不能跳过这些关系直接套用不当得利。
-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并使公司受损的,可以依《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评估返还;主张共同侵权,则要另外证明亲属参与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 “亲属应该知道”不能替代证据。即使员工本人存在舞弊,也不等于亲属账户中的全部资金都应当返还。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某文化公司受境外公司委托代收旅游合同款。法院没有因为它是名义收款人就立即判令返还,而是先审查委托收款这一法律基础。后来委托方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该文化公司继续持有款项失去法律根据,法院才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并判令返还。
该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各方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案例与员工亲属收款并非同一场景,但它说明了一个重要判断顺序:账户入账只是起点,是否返还还要查收款时和继续持有时有没有法律根据。它不能证明亲属收款当然构成共同侵权或犯罪。
案件来源: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1634号某旅游公司诉某文化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把源头款项和亲属账户中的具体入账对应起来。核对金额、时间、转款人、摘要、前后余额以及是否混入其他资金。金额相同、时间接近能够形成线索,但仍要排除多笔资金混同。
第二步,查清谁控制账户。可以从付款指令、账号登录、验证码保管、后续转账、消费和资产购置等材料判断。公司无权自行调取亲属的完整银行流水,只能先整理自己掌握的付款、审批、合同和通信资料,再依法申请调查。
第三步,让对方说明基础关系,但不要只听口头解释。主张借款,应核对借贷合意、交付和还款;主张服务费,应核对服务人员、过程、成果和定价;主张代收代付,应核对委托、转付指令、账务处理和最终去向。
第四步,按不同责任分别起草请求。要求返还,要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区分善意受益且利益已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无合法根据,以及无偿转得利益等情形;要求赔偿,则要说明亲属具体参与了什么。申请保全时还要另备请求权基础、财产线索和担保,不能把收款记录直接变成冻结依据。
六、最后的话
亲属账户确实值得认真核查,但亲属关系既不是免责牌,也不是责任书。
把“钱进过他的账户”继续查成“他为什么收、由谁控制、最后谁用了”,才能判断是正常代收、尚待核实的线索,还是应当返还或赔偿的利益。少走这一步,起诉时就容易把怀疑写得很重,把法律基础写得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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