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没有员工本人收钱的流水,只有聊天、联系记录和第三方转账,公司还能认定他拿了回扣吗?
公司查采购回扣时,经常碰到这样的断点:员工本人账户里没有供应商来款,但项目启动前后,员工与供应商联系明显增加,采购参数和报价随之变化;随后,供应商又把钱转给了某个第三方。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公司查采购回扣时,经常碰到这样的断点:员工本人账户里没有供应商来款,但项目启动前后,员工与供应商联系明显增加,采购参数和报价随之变化;随后,供应商又把钱转给了某个第三方。
这些材料放在一起确实值得继续查,但“没有本人收款流水”和“已经拿了回扣”之间,还隔着资金控制、实际受益和利益交换几个关键事实。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问题需要拆成三个层次:
第一,没有直接收款证据时,聊天、业务记录和第三方转账能否相互印证?
第二,第三方收款与员工之间是否存在指令、控制、代收或者实际利益归属?
第三,公司内部调查、劳动处理、民事追偿和刑事认定,分别需要达到什么证明程度?
三、先说结论
- 没有员工本人收款流水,不代表一定不存在回扣;但第三方转账也不能自动算到员工头上。
- 间接证据必须围绕同一待证事实形成链条:员工有无实际影响采购、是否实施异常职务动作、供应商是否因此获益、第三方为何收款、员工是否最终受益。
- 聊天次数、亲属关系、时间接近和报价变化,单独看都只是线索。要结合聊天内容、权限日志、版本记录、合同履行、资金用途及反向解释判断。
- 公司可以根据合法取得的材料决定继续调查或采取临时风控措施,但不能把内部判断写成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犯罪事实。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65号“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三名被告人均不供认信息传递过程,也没有一份直接记录证明王鹏何时把未公开信息告诉其父母。办案机关从账号权限和登录记录、亲属账户交易与基金指令的高度趋同、异常交易习惯、资金往来以及被告人不能合理解释等多条线索入手,形成了相互衔接的证明体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全案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件不是采购回扣案,不能直接证明本题中的员工收了钱。它能说明的方法是:缺少直接证据时,不是把“可疑点”相加,而是逐项证明权限、行为、联系、利益和替代解释,最终看能否得出稳定结论。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65号“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2号一审刑事判决;三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把“拿回扣”拆成待证事实。分别列明员工权限、异常职务动作、供应商获得的交易利益、第三方收款基础以及员工实际受益,不要用一个结论覆盖所有环节。
第二步,给每份材料限定证明任务。聊天记录证明沟通内容,系统日志证明操作,合同和交付材料证明交易是否真实,转账证明资金经过谁。任何一项都不应超出自身证明范围。
第三步,专门核验第三方。查清其与员工、供应商的关系,是否提供真实服务,谁控制账户、谁决定资金用途、资金后来流向哪里。企业无权自行调取的银行和私人数据,应当通过诉讼调查、保全或者依法报案后由有权机关取得。
第四步,认真检验正常解释。借款、服务费、亲属往来或其他收入是否有同期合同、成果、定价、发票、还款及会计记录支持。解释能够被稳定材料证实,就应降低结论强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要求,间接证据用于定罪时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且结论具有唯一性。企业提交线索不必先替司法机关达到定罪标准,但必须如实呈现原始材料和尚未补齐的断点。
六、最后的话
没有员工本人收款,不是查不下去;有聊天、联系和第三方转账,也不是已经查实。
真正有用的做法,是把每一段关系都问到底:谁有权限、谁推动了变化、钱为什么转、谁控制、谁受益、还有没有合理解释。把这些问题一段一段接起来,证据才可能成为链条,而不是一堆看起来很像答案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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