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举报、证人和供应商说明都指向同一名员工,为什么还不能直接下结论?
公司收到举报后开展访谈,举报人、两名同事和供应商代表都提到了同一名员工。表面上看,已经有好几个人“说法一致”,管理层很容易认为事情已经坐实。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一、问题引入
公司收到举报后开展访谈,举报人、两名同事和供应商代表都提到了同一名员工。表面上看,已经有好几个人“说法一致”,管理层很容易认为事情已经坐实。
但材料数量多,不等于来源多。几份说明可能都来自同一传闻,也可能是在看过举报材料、参加过共同讨论后重复同一个故事。报告写得再整齐,也不会自动把转述变成亲历事实。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继续判断三个问题:
第一,每个人说的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实,还是猜测、评论或他人转述?
第二,这些陈述是否真正独立形成,陈述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共同的信息来源?
第三,陈述能否与合同、系统日志、邮件、付款和交付等客观材料相互印证?
三、先说结论
- “四个人都这样说”不能直接等于“四份独立证据”。如果四种说法都源自同一举报,实质上可能仍只有一个信息源。
- 证人只能证明自己直接感知的事实。对动机、串通和资金性质的猜测,应当与亲历内容分开。
- 陈述之间的小差异未必致命,但涉及人员、时间、金额、指令和行为方式的重大矛盾无法解释时,不能用“大方向一致”带过。
- 公司可以据此继续核验,却不宜直接在处分决定、公开通报或报案材料中写成犯罪已经成立。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张某中故意伤害案中,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推搡和轻伤结果,现场人员及后来了解情况的亲友也对事件作了说明。一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均作出有罪判断,但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只看受伤结果和若干陈述,而是结合双方日常关系、事情起因、行为方式、事后救助赔偿及被害人态度,重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终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结论,改判无罪。
本案不是企业舞弊案件。它提供的边界是:即使结果存在、多人作了陈述,也仍要把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分开,并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能够解释事实的可能。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一审(2022)皖0722刑初239号;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90号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2024)皖0722刑初1号;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7刑终44号二审终审判决改判无罪。
五、律师建议
先制作“陈述来源表”。逐人记录其何时、在何地、直接看到或听到什么,访谈前接触过哪些举报材料,是否与其他人讨论过,以及与涉事员工、供应商有无利害关系。
再把事实和评价拆开。“员工参加过会议”是事实描述;“员工利用会议操纵采购”是评价,需要会议内容、权限和后续动作支持。“供应商听说员工收钱”只是传闻,不能因为写进盖章说明就升级。
随后寻找独立客观材料。重点核对原始邮件、系统操作、版本变化、会议纪要、完整聊天、合同交付和资金记录。客观材料与陈述不一致时,应先查原因,不要只保留支持原假设的部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要求审查证人是否直接感知、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单独询问,以及证言之间和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第八十八条明确,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证言原则上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企业内部访谈虽不是司法询问,也应借鉴这种核验方法。
六、最后的话
调查最容易犯的错,是把“大家都听说过”写成“多方独立证实”。
陈述可以打开调查入口,也能帮助解释业务流程,但最后仍要回到谁亲历了什么、材料从哪里来、能不能被客观记录核对。把来源问清楚,比把人数写得更多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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