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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调查报告里的损失,能不能把公司多付的钱、员工获利和供应商获利直接加在一起?

调查采购舞弊时,报告常出现三组数字:公司多付两百万元,员工拿了五十万元,供应商赚了一百万元。有人把三项相加,写成“公司损失三百五十万元”。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7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调查采购舞弊时,报告常出现三组数字:公司多付两百万元,员工拿了五十万元,供应商赚了一百万元。有人把三项相加,写成“公司损失三百五十万元”。

这三组数字可能只是同一笔交易的不同侧面,法律性质和计算口径也不同。直接相加,很容易重复计算。

二、法律问题翻译

把这个问题翻译成法律问题,需要分别回答:

  1. 公司实际减少了多少财产,已经取得了哪些货物、服务或者其他对价;
  2. 员工和供应商取得的分别是正常对价,还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利益;
  3. 三组数字之间是否存在包含、转付、返还或者重复覆盖;
  4. 公司准备依据违约、侵权、不当得利还是刑事追赃追缴来主张。

这里必须区分“公司损失”“行为人获利”和“异常资金线索”。三者可以相互帮助说明问题,但不能未经拆分就当成同一个赔偿项目。

三、先说结论

一般不能把公司多付款、员工获利和供应商获利直接相加。

第一,公司实际损失要扣除真实取得的价值。支付一千万元并不当然损失一千万元,还要核实设备或服务价值及缺陷损失。

第二,员工获利可能就来自公司多付款。供应商从价款中转给员工的钱,已包含在合同款里,再相加就重复了。

第三,供应商正常利润不等于公司损失。应区分合理收入、异常利益和仅待核的毛利估算。

第四,同一损失从员工、供应商或其他收款人处返还后,应在总额中扣减。连带责任也不能让公司重复受偿。

此外,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特定义务所得,不能直接套用于所有普通员工。员工是否返还,还要看合同、制度、委托关系和请求权基础。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在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一审案号为(2008)乌中民一初字第103号,二审案号为(2010)新民二终字第14号,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2011)民提字第320号作出再审生效民事判决。

案件中,法院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对被侵害人的股票损失承担责任,同时认定另一收款人在其取得的40050元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二审特别指出,这40050元是在已经认定的91270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是让受害人把两笔数字相加后获得131320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张春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不是采购舞弊案,也不回答回扣如何计算。它说明的是损害填补原则:责任范围可以重叠,但同一损失不能重复受偿。

五、律师建议

调查报告不要只放一个“总损失”,应当至少做四张表:

  1. 交易还原表: 应付、实付、实际交付、可比价格和质量差异;
  2. 资金流向表: 公司付款及后续转付对象;
  3. 金额性质表: 直接损失、员工获利、供应商异常获利和线索金额;
  4. 重叠关系表: 标明包含关系及已经返还、抵扣或追回的金额。

市场价不能只看一个网络报价。应统一规格、数量、账期、税费、运输和售后条件,再用同期报价、历史采购或必要的鉴定确定。

最后按用途出数字:内部风险可用区间;民事索赔要对应请求权和证据;刑事涉案金额遵守相应罪名的计算规则。

六、最后的话

损失计算不是把所有看起来“不正常的钱”放进计算器,而是回答公司究竟少了什么、对方究竟多拿了什么,以及二者是否其实是同一笔钱。

数字大不代表主张更有力。扣掉正常对价、拆开重叠部分,得到的数字可能更小,却更经得住质疑。

来源:第七阶段六段式成稿 R1(2026-08-22);来源编号 ZH-G-031;原稿署名「说人话的王渊」。

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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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