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家企股权与婚姻财产系列
Q&A:夫妻双方都登记为股东,离婚时就按工商登记比例分股权吗?
夫妻一起开公司时,工商登记往往先解决“公司怎么设、谁来管”的问题。有人登记占股70%,有人登记占股30%,可能是为了方便经营决策,也可能确实反映了双方对股权归属的安排。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一、问题引入
夫妻一起开公司时,工商登记往往先解决“公司怎么设、谁来管”的问题。有人登记占股70%,有人登记占股30%,可能是为了方便经营决策,也可能确实反映了双方对股权归属的安排。
等到离婚,争议就来了:登记70%的一方认为,白纸黑字写在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财产就应当按七三开;另一方则认为,公司是婚后拿共同财产办的,不能只看登记比例。这两种说法都不能脱离出资来源和夫妻之间的约定单独下结论。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要拆成三个问题:
第一,投资公司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前财产、受赠财产等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是否对股权归属作过明确约定?工商登记比例究竟只是公司治理安排,还是同时体现了双方真实的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离婚时确定的财产分割比例,与公司对外记载的持股比例、表决权和登记变更是什么关系?
三、先说结论
第一,不能当然按工商登记比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已经明确: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且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一方要求直接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也不能反过来说一定各占一半。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结合财产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处理。
第三,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适用前提。若出资并非共同财产,或者双方确有清楚、有效的股权归属约定,结论可能不同。
第四,夫妻内部的财产分割结果,不会自动替代股东名册、章程和登记。依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六条,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据此请求公司完成相应变更。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夫妻原来分别登记持有公司30%和70%股权。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原由女方持有的股份归男方所有,并约定女方协助办理变更。因多年未完成手续,女方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按照离婚协议,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30%股权变更至男方名下。
这个案件只能说明两个方法:夫妻对股权有明确安排时,应先审查并履行该安排;股权归属已经约定,也仍要完成相应的公司变更。它不是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重新确定七三开、五五开或者其他分割比例的案件,不能用来证明“法院通常怎么分”。该判决是一审判决,目前未核到后续上诉或者生效信息。
案件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1296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上海法院官方裁判文书页面。
五、律师建议
遇到这类问题,不要先拿营业执照上的百分比直接计算。第一步应核对设立和增资时的资金流水、出资凭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先回答“钱从哪里来、股权有没有约定”。
第二步,把财产价值和公司治理分开谈。双方可以约定由更适合经营的一方保留较多或全部股权,另一方取得其他财产或者补偿;也可以继续分别持股,但要提前考虑表决机制和公司僵局。
第三步,方案确定后把履行写实:谁配合签署材料,何时修改股东名册和章程,何时办理登记,未实缴出资由谁承担,逾期不配合怎么办。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股权变动后的名册、出资证明书、章程及登记事项需要相应衔接。
六、最后的话
工商登记主要承担对外公示功能,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主要承接内部治理;这些记载都不当然等于夫妻已经按同一比例分割了共同财产。离婚时真正要查的是出资来源、双方约定和家庭具体情况。
所以,看到70%和30%,先别急着得出七三开的结论;看到共同出资,也别急着认定一定对半分。把夫妻财产这一层和公司股东这一层分别理清,再把两层通过可执行的变更手续接起来,才不容易留下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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