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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问答 · 家企股权与婚姻财产系列

Q&A:离婚协议写了股权归一方,但一直没变更登记,谁才是股东?

离婚协议已经写明,原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另一方。双方也办完了离婚手续,但后来一直没有修改股东名册,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等到公司分红、召开股东会或者准备对外转让股权时,问题就出来了:拿着离婚协议的人认为股权已经归自…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离婚协议已经写明,原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另一方。双方也办完了离婚手续,但后来一直没有修改股东名册,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等到公司分红、召开股东会或者准备对外转让股权时,问题就出来了:拿着离婚协议的人认为股权已经归自己,登记在册的人则仍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事务。

这时不能只问一句“到底谁是股东”。离婚协议处理夫妻财产,股东名册关系公司内部行权,工商登记关系外部公示。三层关系不能混在一起。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争议可以翻译成四个法律问题:

第一,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中的股权归属条款是否约束双方?

第二,协议取得股权的一方尚未记入股东名册,能否直接参加股东会、表决或者要求分红?

第三,仅仅没有办理工商变更,会不会否定夫妻之间的协议效力?

第四,公司、其他股东和外部交易相对人,应当分别依据什么判断权利关系?

三、先说结论

第一,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股权归属的,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对此已有规定。一方不能因变更未办,就把协议当作不存在。

第二,协议有效,不等于公司法上的身份已经变更。《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六条把股东名册作为向公司行权的重要依据。受让方尚未记入名册时,不能仅凭离婚协议当然参加表决,可以先要求对方和公司协助变更。

第三,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是一回事。如果股东名册已经依法变更,只是工商登记尚未更新,受让方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如果股权是转给原本并非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同时审查《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与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已经取消法定过半数同意门槛,不能借第七十三条重新创设其他股东的法定否决权;现行规则以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和三十日答复为核心,章程另有限制的再依法审查章程。截至本文核验时,最高人民法院尚无正式新司法解释统一两条规定的衔接,不能承诺某一固定程序必然获得支持。手续完成后,公司还应依第八十七条更新出资证明书、章程和股东名册。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离婚协议已经对股权归属作出安排,但相关变更手续没有完成。仍登记持股的一方起诉,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由取得股权的原配偶予以配合。法院在该案中处理的是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支持了基于协议产生的变更登记请求。

该案只解决协议履行,不等于一并确认了变更前的股东资格和行权。相关争议仍要结合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是否认可、其他股东权利及外部交易分别判断。公开材料显示该案为一审判决,本文未核验后续上诉及生效状态,不能表述为终审统一规则。

案件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12965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判决,后续上诉及生效状态未核。

五、律师建议

先核对离婚证和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再查股权有无质押、冻结、再次转让,认缴出资是否到期。不要只截一张工商页面就下结论。

如果双方对协议本身没有争议,优先按履行路径推进:向原配偶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提供股权转让所需材料、修改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要把通知、答复和放弃文件留存完整。

还要单独核对外部债权和出资责任。离婚协议不能当然对抗外部债权人;财产分割有损债权实现时,可能涉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及《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规则。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到期未缴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转让责任,也不会因为夫妻内部约定而当然消失。

公司也不宜以“这是家事纠纷”为由长期搁置。应审查协议、离婚登记、章程及股权限制,依法衔接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公司拒绝时,要分清是要求原配偶履行协议、要求公司办理变更,还是另行确认股东资格。

变更完成前,不宜擅自拿走公章、接管账户或单方面作出决议。应先固定通知、公司回复、会议和分红记录,再按争议层次选择协商或诉讼。

六、最后的话

离婚协议写清股权归谁,是重要的第一步,但不是最后一步。夫妻之间把财产分完了,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手续还要接着办。

判断“谁是股东”,先看是在夫妻之间、公司内部,还是面对外部第三人。把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补齐,比等到分红、表决或者转让时再争,成本要低得多。

本文参考文中列明的公开法律文件、裁判案例及官方资料;正式处理个案前仍需结合完整证据复核。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