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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家企股权与婚姻财产系列

Q&A:夫妻各占公司50%,现在闹翻了谁也说了不算,公司怎么办?

夫妻共同创业,各占公司50%,看起来很公平。一旦夫妻关系和经营意见同时破裂,续签合同、任免人员、融资、分红,甚至公章和账户由谁保管,都可能陷入争执。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夫妻共同创业,各占公司50%,看起来很公平。一旦夫妻关系和经营意见同时破裂,续签合同、任免人员、融资、分红,甚至公章和账户由谁保管,都可能陷入争执。

但双方闹翻,不等于法律上的公司僵局,更不等于法院会立即判决解散。还要看章程、治理机构能否运行、争议持续多久、损失如何,以及有无替代办法。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类争议可以翻译成四个法律问题:

第一,各持50%是否已经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公司是否达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不只是夫妻感情不和或者个别事项意见不同?

第三,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四,股权转让、收购、减资、分立或者调解等其他途径,是否已经无法解决问题?

三、先说结论

第一,各持50%只是容易形成对峙,不是解散公司的自动按钮。公司仍能开会、形成有效决议,管理人员仍能履职,或者争议只涉及个别事项的,不能仅凭夫妻闹翻认定僵局。

第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要求同时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10%以上表决权只是起诉资格,50%不代表一定胜诉。

第三,《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持续两年以上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比例,以及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情形。是否亏损不是唯一标准,暂时亏损也不当然达到解散条件。

第四,解散是最后手段。《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要求法院注重调解。当事人能够通过一方受让另一方股权、向第三方转让、依法减资或其他办法使公司继续经营的,应当优先解决分歧,而不是先把公司关掉。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指导案例8号中的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章程写明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双方在诉讼中一致认可该表述不包括本数。双方发生冲突后,公司持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执行董事的管理无法贯彻股东会决定,监事也不能正常行使监督权。双方多次发函,外部调解和两审调解均未成功。即使公司当时仍在经营、并非亏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仍认定其治理机制长期失灵,二审改判解散公司。

法院看的不是“50%对50%”本身,而是公司机构是否长期失去功能、股东权利是否持续无法实现、替代方案是否用尽。该案适用旧公司法,今天应对应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五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一审案号(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请求;二审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解散公司。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做公司运行体检。列出章程中的表决比例、会议程序、管理权限、公章及账户规则,再核对会议通知、表决记录、合同审批和财税资料。夫妻吵得很凶,不等于机构事实上不能运行。

第二步把婚姻和公司关系分开。离婚处理身份及夫妻财产,公司治理依公司法和章程推进。任何一方都不宜擅自拿章、停用账户、转移客户或替公司作决定,否则还会叠加决议效力和公司损失争议。

第三步同时准备退出和存续方案。比较一方受让、引入第三方、依法减资、分立或调整治理结构的成本,并明确估值、付款、债务和业务承接。能通过交易理顺控制权,通常比解散清算更能保住价值。

准备解散诉讼时,要做实三类证据:治理机构长期失灵;继续存续造成重大损失;协商、转让、收购或调解仍无法解决。仅有离婚材料、争吵记录或一次会议失败,通常不够。

六、最后的话

50%对50%最麻烦的地方,不是两个人一样多,而是公司没有为“意见不一致”准备出口。关系破裂后,先保住公司正常经营,再谈谁留下、谁退出。

法院判公司解散,是实在没有别的办法时的最后选择。越早把章程、证据和退出方案摆到桌面上,越有机会把夫妻矛盾留在夫妻之间,不让一家还能经营的公司跟着一起停下来。

本文参考文中列明的公开法律文件、裁判案例及官方资料;正式处理个案前仍需结合完整证据复核。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