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家企股权与婚姻财产系列
Q&A:孩子结婚前想保住家族公司的股权,婚前协议和公司章程该怎么配?
家族公司准备让下一代持股时,父母会准备婚前协议和公司章程。但如果只分别写上“股权归孩子个人所有”“配偶不得取得股权”,并不等于股权得到完整保护。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一、问题引入
家族公司准备让下一代持股时,父母会准备婚前协议和公司章程。但如果只分别写上“股权归孩子个人所有”“配偶不得取得股权”,并不等于股权得到完整保护。
婚前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公司章程处理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两份文件解决的问题和适用主体不同。
二、法律问题翻译
把这个问题翻译成法律问题,主要有三层:
第一,孩子婚前取得的家族公司股权以及婚后产生的收益,在夫妻内部应当如何约定;
第二,夫妻之间的约定能否约束公司、其他股东、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
第三,公司章程能否通过股东准入、股权转让和继承规则,避免股权未经既定程序进入家族以外的人手中。
三、先说结论
- 孩子在结婚前已经合法取得的股权,原则上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前协议的主要作用,是固定取得时间和来源,并把婚后分红、转让价款、增资形成的新股权等易混淆的项目提前说清楚。
- 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股权及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该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公司文件,不能仅凭夫妻签字就改变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也不能当然约束公司和公司债权人。
- 公司章程可以依照现行《公司法》设置合理的股权转让、股东准入和继承规则;但章程主要约束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不能代替夫妻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 稳妥的做法不是在两份文件中重复一句“配偶不能分”,而是让婚前协议负责财产归属,让章程负责股东资格和公司治理,再用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及登记材料把安排落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男女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主张外部相对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条,则分别规定了章程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资格继承规则。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中,公司的初始章程约定股权原则上不向公司外部转让,并设置了内部转让、继承和“人走股留”等规则。宋文军作为签署章程的员工股东,在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退股、领取股金后,又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法院认为,该初始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相关限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能够约束公司及签署章程的股东,最终没有支持其确认股东资格的请求。
这个案例只能说明: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初始章程,可以对股权流转作出合理限制,并对公司与签章股东产生约束力。它不是婚前协议案件,也没有裁判夫妻财产约定能否约束公司。因此,不能把它写成“章程写了配偶就永远拿不到股权”,更不能用它替代婚前协议的财产安排。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339号;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终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以(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原文。
五、律师建议
第一步,先查清股权底盘。确认股权由谁持有、何时取得、出资是否完成、章程是否已经限制转让和继承,避免拿错公司名称、持股比例或者股权来源来做安排。
第二步,婚前协议不要只写“股权归个人”。还应区分股权本身、婚后分红、转让价款、增资形成的新股权以及用共同财产继续投入的部分,并写明协议生效、变更和证据保存方式。
第三步,章程条款要有可以执行的程序。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或者依法允许的主体受让股权,并明确通知、优先购买、继承资格、合理定价和办理期限;涉及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还须符合现行公司法,不能以不合理价格变相剥夺股东财产权益。
第四步,如果希望公司真正执行这套安排,应依法完成章程制定或修改程序,并同步核对股东协议、股东名册和登记信息。夫妻私下签完协议,却不让公司和其他股东依法参与,往往只能解决夫妻内部的一半问题。
六、最后的话
婚前协议和公司章程不是谁替代谁,而是各管一层。前者把夫妻之间的财产账说清楚,后者把谁能成为股东、股权怎样流转说清楚。家族股权保护最怕的不是少一份漂亮文件,而是几份文件各说各话,真正发生事情时谁也接不上谁。
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