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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破产与债权保护系列

Q&A:管理人已经出具审计报告,债权人还能要求说明或者补充核查吗?

破产审计报告出来以后,有些债权人发现里面的结论与自己掌握的情况对不上:某笔大额往来只有余额,没有交易背景;关联公司长期代收代付,却没有继续追查;报告说股东已出资,流水里又出现同日转出。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破产审计报告出来以后,有些债权人发现里面的结论与自己掌握的情况对不上:某笔大额往来只有余额,没有交易背景;关联公司长期代收代付,却没有继续追查;报告说股东已出资,流水里又出现同日转出。

管理人可能认为审计工作已经完成,债权人则担心一旦接受报告,后面的财产追收就失去基础。这里首先要纠正一个认识:审计报告是专业证据和履职工具,不是对全部争议作出的终局裁判。

二、法律问题翻译

这件事主要有三个法律问题:

  1. 债权人能否要求管理人解释审计口径、底稿依据和异常事项处理结果?
  2. 发现具体遗漏或矛盾后,能否提出补充核查、专项审计或调取原始资料?
  3. 管理人不同意重新审计时,债权人还有哪些监督和救济方式?

三、先说结论

  • 债权人可以就与破产财产、债权确认和分配利益有关的具体事项要求说明,并依法查阅参与程序所必需的财务经营信息。
  • 审计报告不能替代管理人的调查职责,也不能替代法院对争议事实的判断;报告中的“未发现”与事实上的“不存在”不是一回事。
  • 债权人提出明确线索、原始凭证矛盾或重大遗漏时,可以要求补充核查;是否必须重做全面审计,要看必要性、成本和对程序的影响。
  • 仅以“我不相信报告”为由要求无限扩大审计,通常不足。有效质疑应当指向具体账户、期间、交易、主体和可能影响。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某兴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案中,联合管理人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人格混同专项审核报告。复议法院并没有把报告本身当成当然结论,而是继续结合三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财务付款凭证、劳动人事资料、关联交易凭证以及共同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对人员、业务、财务和资产混同进行整体判断。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沪03破监2号民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审实质合并裁定。法院官网明确该案为生效裁判。

该案说明,审计报告很重要,但它仍要接受其他原始证据的印证。债权人提出的补充核查也应服务于一个具体判断,例如某项资产能否区分、某笔往来有无真实基础,而不是把“再审一遍”当成目的本身。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精品案例,(2019)沪03破监2号。

五、律师建议

先把质疑写成“问题—证据—影响”三栏。比如:报告称某关联方往来已经结清;银行流水显示期末仍有转款;可能影响对外应收款和实质合并判断。这样比一句“审计不完整”更便于管理人回应。

第二,核对报告的范围和限制。看审计基准日、接管资料清单、无法获取的账册、函证回函比例、抽样口径和保留事项。很多分歧不是计算错误,而是资料缺失或委托范围不同。

第三,按层级提出请求。先要求书面说明和查看对应资料;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再申请调取特定账户流水、向交易相对方函证或进行专项核查;只有重大事项广泛影响财产状况时,再讨论补充或重新审计。

第四,保留会议和监督程序。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也可在会议中提出询问、对相关方案表决,或者在法定条件下请求法院处理。若争议最终涉及债权确认、撤销权、追收或责任承担,仍应通过相应诉讼由法院裁判。

不要要求审计机构替法院回答法律问题。交易是否可撤销、股东是否担责、关联企业是否实质合并,都需要在审计事实基础上另作法律判断。

六、最后的话

一份审计报告出来,不代表破产调查就从此封卷;但债权人的一句不满意,也不会自动触发第二次全面审计。

最有力量的做法,是从报告里找到一个能被核对的问题,再拿原始材料说明它为什么会影响财产和清偿。把质疑做小、做实,反而更容易推动管理人真正往下查。

本文参考文中列明的公开法律文件、裁判案例及官方资料;正式处理个案前仍需结合完整证据复核。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