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破产与债权保护系列
Q&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认缴期限还没到,管理人能不能要求提前出资?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十几年后才缴足注册资本,公司却提前进入破产清算。股东常会提出:认缴期限还没到,我现在没有违约,管理人凭什么马上让我交钱?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一、问题引入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十几年后才缴足注册资本,公司却提前进入破产清算。股东常会提出:认缴期限还没到,我现在没有违约,管理人凭什么马上让我交钱?
在公司正常经营时,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需要尊重;一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规则会发生变化。破产要清理全部财产和债务,不能让股东的远期出资期限排在已经到期、等待集体清偿的债务之后。
二、法律问题翻译
需要确认三个事项:
- 人民法院是否已经正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而不只是公司经营困难或被执行终本?
- 股东认缴金额、已缴金额和剩余出资是否清楚,有没有出资后抽回或虚假入账?
- 当前登记股东、原股东、发起人或名义持股人中,谁是依法应承担出资义务的主体?
三、先说结论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并且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原定出资期限限制。
- 这项规则来自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适用于尚未履行的认缴出资,并不是擅自修改公司章程。
-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只解决“什么时候应当缴”的问题,不自动解决“谁是义务人、承担多少、是否连带”的问题。
- 股权曾经转让、存在让与担保、代持或已经部分实缴时,仍要按照真实法律关系和证据分别判断,不能见到工商登记姓名就一律追满额。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的两名发起人股东分别认缴1650万元和1350万元,章程后来约定于2034年11月12日前缴足,但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经审计实收资本为零。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皖110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二审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11民终3138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两名发起人分别补缴1650万元、1350万元,并对合计3000万元出资款互负连带责任;对仅以股权让与担保方式登记为名义受让人的主体,则没有简单认定为真实股东并承担出资责任。
这个案例同时说明了两面:破产受理会让未届期认缴出资提前到期,但法院仍会查明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和各主体身份。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19)皖11民终3138号。
五、律师建议
管理人首先应调取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档案、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或入账材料、银行流水和股权转让协议,制作“认缴—实缴—转让—剩余义务”时间轴。不能只抄一张现行企业信用信息表。
其次,向出资人发出书面催缴,写清法律依据、认缴额、已缴额、未缴额、付款账户和期限。对方主张已实缴的,应核对资金是否真实进入公司、是否形成公司资产、是否随后异常转回。
发生股权转让时,分别审查转让时间、出资是否已经到期、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以及交易是真实转让还是代持、让与担保。发起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要另找请求权依据。
债权人可以关注管理人是否把未缴出资列入财产调查和追收计划,提交工商档案、章程和资金线索;但追回的出资进入债务人财产,由全体债权人依法受偿,不会只支付给提供线索的一家债权人。
最后还要评估执行能力。取得追收判决不等于已经形成现金,应同步调查义务人的财产、其他债务、执行案件和可能的财产保全条件。
六、最后的话
认缴不是“不用缴”,只是正常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时间缴。公司进入破产以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摆到眼前,原本尚未到期的出资就不能继续无限期等下去。
不过,加速到期也不是看到一个股东名字就直接追到底。先把认缴多少、实际交了多少、股权怎么变过、谁是真实义务人查清,才能让追收真正落到可执行的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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