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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破产与债权保护系列

Q&A:公司破产前只清偿了一个债权人,管理人还能把这笔钱追回来吗?

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很多到期债务都没有支付,却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单独还了其中一家。有的债权人认为,既然债务真实、还款也真实,钱收下就不可能再退;其他债权人则认为,只要有人先拿到钱,管理人就当然可以追回。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很多到期债务都没有支付,却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单独还了其中一家。有的债权人认为,既然债务真实、还款也真实,钱收下就不可能再退;其他债权人则认为,只要有人先拿到钱,管理人就当然可以追回。

破产法要防止濒临破产时“挑人还钱”,但也没有把受理前的所有清偿都一律撤销。能不能追回,要看时间、当时的清偿能力、债权性质、支付方式和法定例外。

二、法律问题翻译

管理人需要证明:

  1. 清偿是否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发生在受理后,则应另按受理后的个别清偿规则判断?
  2. 清偿时债务人是否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该笔清偿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诉讼仲裁执行、基本生产支出、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或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等例外?

三、先说结论

  •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原则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只还了一个人”只是异常特征,不是全部构成要件;超过六个月、当时尚无破产原因,或者属于法定例外,未必能够追回。
  • 对以债务人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清偿,原则上不撤销,但担保物价值低于债权额等情形要另行审查。
  •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实现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不撤销,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后续作出的(2025)黔0121破申1号破产受理裁定,在查明事实部分记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开阳县天缘矿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中,作出(2020)黔01民终9559号二审民事判决,判令天缘矿业公司返还260万元;因未履行,后进入(2022)黔0122执1017号执行程序。该破产受理裁定载明自即日起生效。

需要降格说明:本文未检索到(2020)黔01民终9559号判决的法院官方全文,因此只能由后续正式受理裁定间接核验该案号、260万元返还命令和后续执行状态,不能据此声称已核验该判决对第三十二条全部撤销要件的具体说理。

但程序风险同样不能忽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1号记载,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201号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360号曾支持管理人撤销银行划扣、返还款项,后因相关保证人与案件结果具有法律利害关系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330号最终撤销原返还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驳回再审申请。

前一项间接记载与指导案例放在一起看,结论不是“都能追回”,而是实体条件与程序参加都要完整。

案件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5)黔0121破申1号受理裁定(间接记载前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1号。

五、律师建议

先按法院受理日期向前倒推六个月,列出全部对外付款,不要只盯一笔大额转账。记录付款日、金额、收款人、债权形成、是否到期、担保和支付方式。

再补“当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证据,包括连续逾期、多个执行案件、账户余额、资产负债、停产停业、到期债务规模和可变现资产。后来破产,并不能自动证明几个月前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逐笔核对例外。工资、电费、维持基本生产的必要支出,或者带来等值财产、避免更大损失的付款,与单纯让某一普通债权人先受偿不同;诉讼、仲裁或执行取得的款项,也要查有无恶意串通。

起诉前确认应参加诉讼的主体,尤其是银行划扣、票据、保证、抵销和多方付款结构。漏掉与裁判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先取得返还判决,也可能在后续程序中被撤销。

最后说明追回后的去向。撤销所得应回到债务人财产,由全体债权人依法分配;原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因此凭空消失,可按破产规则处理。

六、最后的话

破产前还了一家、欠着一群,确实值得重点核查,但“看起来不公平”还不等于法律上一定能撤销。

先把六个月、破产原因和例外三道门过完,再检查诉讼主体是否完整。这样追回来的钱才更可能稳稳留在破产财产里,而不是拿到一纸判决后又被程序问题推翻。

本文参考文中列明的公开法律文件、裁判案例及官方资料;正式处理个案前仍需结合完整证据复核。

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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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