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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新公司法与出资系列

Q&A:公司债务形成在股权转让之后,债权人还能追原股东吗?

原股东把股权转出去时,公司还没有欠这名债权人的钱。后来新股东接手经营,公司才签合同、形成债务并陷入无力偿还。原股东常说:“债务发生时我早就不是股东了,当然与我无关。”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原股东把股权转出去时,公司还没有欠这名债权人的钱。后来新股东接手经营,公司才签合同、形成债务并陷入无力偿还。原股东常说:“债务发生时我早就不是股东了,当然与我无关。”

这句话有一定直觉基础,却不能直接当成法律结论。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把股权转让时的出资状态分成两类:一类是出资期限尚未到;另一类是期限已经到却未缴,或者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不足。两类责任完全不同,债务形成时间只是时间线中的一个节点。

二、法律问题翻译

判断原股东是否可能担责,至少要画出四个日期:股权转让日、章程约定出资日、公司债务形成日和债务到期日。

如果转让时出资尚未到期,《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到期仍未足额缴纳,转让人对其未按期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5号明确,该款只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

如果转让时出资已经到期未缴,或者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额,适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外追偿时,还要结合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则由管理人依法追收出资并纳入破产财产,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绕开分配规则直接受偿。

三、先说结论

债务形成在股权转让之后,不会自动让原股东免责,也不会自动让原股东担责。

202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即使公司债务后来才形成,只要受让人到期没有足额缴纳,原股东仍可能依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时出资已经到期未缴的,原股东更不能仅凭退出时间摆脱其已有的出资责任。

但如果是2024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未届期转让,不能倒用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此时要按原公司法规则及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等具体事实处理。债务在转让之后才形成,通常也会削弱“为逃避该笔既有债务而转让”的事实基础。

即使原股东最终对外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受让人缴纳出资和内部追偿的约定仍可能在双方之间发挥作用,但不能据此直接对抗公司或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中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一审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民初2143号审理。原股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将未届期股权零对价转让给明显缺乏经营能力的人,随后又减资。法院结合债务已经发生、转让对价及连续逃债行为,判令原股东对转让前的侵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个案件只能支持“转让前既有债务加恶意逃债”的判断路径,不能反过来证明所有转让后的新债务都能追原股东。对2024年7月1日后的案件,应直接回到第八十八条两款分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例全文;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批复。

五、律师建议

债权人先调取历次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登记档案和实缴证明,把四个关键日期放在一张表里。再查转让价格、受让人偿付能力、原股东是否继续控制经营、交易前是否已有潜在索赔或明确债务。没有这条时间线,诉讼请求很容易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混在一起。

原股东在转让未实缴股权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出资期限、受让人的履行安排、违约和追偿机制。内部约定可以解决双方最终分担,却不当然对抗公司和外部债权人的法定请求。

六、最后的话

判断原股东责任,不能只问“债务在前还是转让在前”。更重要的是转让时出资究竟到没到期、转让发生在哪个法律时点,以及交易有没有逃避资本责任的异常。把时间线画完整,往往比争论一句“我早就退出了”更有用。

本文参考文中列明的公开法律文件、裁判案例及官方资料;正式处理个案前仍需结合完整证据复核。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