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新公司法与出资系列
Q&A: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认缴期限超过五年,什么时候必须调整?
新《公司法》施行后,很多老公司的章程里还写着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认缴期限。有人认为,只要是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都必须立刻改成五年内缴完;也有人认为老公司完全不受影响,可以一直沿用原章程。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一、问题引入
新《公司法》施行后,很多老公司的章程里还写着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认缴期限。有人认为,只要是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都必须立刻改成五年内缴完;也有人认为老公司完全不受影响,可以一直沿用原章程。
这两种理解都不准确。存量公司有专门的过渡规则,判断点不是公司章程总共写了多少年,而是从一个特定日期向后看,剩余认缴期限还有多长。
二、法律问题翻译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则。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第二百六十六条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过渡办法。
现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给出了计算方法:自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剩余期限不足五年,或者股东已经缴足认缴出资的,不需要按这一款调整。
因此,审查时要看的是2027年7月1日这个节点,而不是简单从2024年7月1日统一倒数五年。
举例来说,某公司章程约定2031年到期,从2027年7月1日向后计算,剩余期限没有超过五年,通常不因第八条第一款被要求调整;如果章程约定2035年到期,剩余期限超过五年,就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把剩余期限调到五年以内。计算时要以章程中的具体日期为准,不能只看“认缴二十年”这类概括说法。
三、先说结论
老公司不是现在就一律到期,也不是一律不调整。
如果到2027年7月1日时,章程所载剩余认缴期限仍超过五年,公司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期限调整,并修改章程、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事项。调整后的剩余期限应控制在五年以内。
如果届时剩余期限本来就不超过五年,或者已经完成全部实缴,则不因过渡规则强制再改一次。需要注意,期限调整只是合规动作,不等于债务风险被推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即使章程期限尚未届满,仍可能触发《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出资加速。
股权转让也不会让公司的过渡义务消失。新股东承接未届期股权后,仍要按照调整后的章程期限履行;原股东是否另负补充责任,则应按转让发生时间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判断。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一审案号为(2019)沪0109民初11538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号为(2019)沪02民终802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认为,章程确定的出资期限体现股东之间的合意,控股股东没有正当、紧迫理由时,不能仅靠多数表决恶意提前其他股东的出资期限。
案件发生在新法过渡规则之前,不能拿它计算2027年的调整日。它的参考价值在于:调整出资期限要通过合法公司程序,不能把合规整改变成针对少数股东的工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现行过渡规则来源: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五、律师建议
公司现在就可以做一张出资期限台账:逐名股东列明认缴额、已缴额、章程到期日、是否转让或质押,并计算到2027年7月1日的剩余期限。需要调整的,再根据真实经营和偿付能力选择按期实缴、依法减资或其他合法方案,不能用虚假流水制造实缴。
修改章程时还要检查表决程序、通知方式和登记材料。注册资本或期限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结合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和股东能力进行研判,但不能把监管研判指标误解成达到某个数字就自动违法。
六、最后的话
存量公司过渡规则并不复杂,难点是别把日期算错,也别等到临近截止日才发现股东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先把每名股东的期限和金额核清,再决定实缴、减资还是调整章程,成本通常远低于在债务爆发后被动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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