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租赁设备找不到,融资租赁公司能不能直接认定这是一个假项目?
融资租赁公司做贷后检查,按照合同地址去找设备,现场却没有。承租人说设备搬到了另一个厂区,现场负责人又说不清具体位置。公司第一反应往往是:租赁物不存在,这就是假项目。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一、问题引入
融资租赁公司做贷后检查,按照合同地址去找设备,现场却没有。承租人说设备搬到了另一个厂区,现场负责人又说不清具体位置。公司第一反应往往是:租赁物不存在,这就是假项目。
设备找不到当然是重大风险信号,但“本次没找到”和“从来不存在”不是同一件事。要不要停放款、要求补证或者启动追偿可以立即评估,项目性质却不能靠一次现场扑空直接定下来。
二、法律问题翻译
融资租赁的基本结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设备,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民法典》第735条、第737条等规定,租赁物应当真实并能够特定;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因此,法律问题不是“检查当天看没看见”,而是合同所列设备是否真实存在、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利、设备是否交付并由约定主体占有使用,以及现在不能定位的原因是什么。
三、先说结论
不能直接认定是假项目,但可以立即升级核查和风险控制。
设备可能因搬迁、维修、转租、被第三人占有、被处置或者登记错误而暂时找不到;也可能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采购,或者同一设备被重复融资。不同原因对应合同违约、物权争议、担保责任、民事欺诈乃至刑事线索,不能混成一个结论。
判断重点有三项:租赁物能不能被唯一识别,采购和交付链能不能闭合,设备后续去向能不能被独立材料还原。仅有发票没有设备,不够;仅有现场照片没有型号和形成时间,也不够。
如果合同只写“生产线一套”,附件又没有型号、数量和构成,后续就更容易出现设备替换、重复指认或者重复融资。此时应先确认租赁物的特定化程度,再判断现场缺失究竟是管理问题,还是合同从源头就缺少可核验标的。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2021)最高法民再232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历(2019)津03民初148号、(2020)津民终370号、(2020)最高法民申5135号后进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裁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件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是否足够特定时,并未孤立看一张资产清单,而是结合场站位置、设备及设施清单、价值评估、合同安排和实际履行综合判断。
这个案例不能反推“列了清单就一定是真项目”。它说明的是,租赁物真实性是一项整体事实判断。融资租赁公司发现现场无设备时,仍要把唯一标识、购货价款、交付占有和后续使用逐项查清。
五、律师建议
第一时间保存原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发票、付款、送货、验收和投保资料,重点确认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数量和原始安装地点。
第二步核对独立痕迹:门禁和物流、固定资产台账、折旧、用电、维修保养、生产记录、保险查勘、监管照片的原始文件。如果承租人主张搬迁,应要求说明批准人、时间、运输方、新地址和当前保管人,并安排复核。
第三步把内部控权与外部强制分开。出租人可以按合同评估暂停未完成付款、要求补充说明、加强现场监管和发出违约通知;但无权自行搜查场所、扣押第三人财产或冻结账户。确需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刑事调查,应依法申请有权机关处理。
检查过程也要留痕:到场时间、同行人员、现场范围、设备原位置、承租人的说明和补证期限都应如实记录。若发现疑似同型号设备,不要只凭外观认领,应核对铭牌、出厂资料和历史照片。若承租人提出设备正在维修,可以向维修方核实送修时间、工单和当前保管状态。
六、最后的话
最后的话,找不到设备是必须认真处理的红灯,但红灯的作用是让车停下来检查,不是替代事故结论。
融资租赁项目最怕“有清单、无物件”,也怕“有物件、认错物件”。把设备从采购、付款、交付、使用到现在位置完整追一遍,才知道面对的是管理混乱、合同违约、资产流失,还是一个从源头就不存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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