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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李伟律师团队复杂疑难问题解决专家

客户问答 · 企业反舞弊与职务侵占系列

Q&A:同一名员工既截留公司款,又收供应商好处费,公司能不能全部按职务侵占处理?

公司调查一名采购经理,发现两类钱:一类是客户本应付给公司的款项,被员工转进个人账户;另一类是供应商中标后,另行给员工转了一笔“感谢费”。

· 本批审校完成于 2026-08-28

文|说人话的王渊

一、问题引入

公司调查一名采购经理,发现两类钱:一类是客户本应付给公司的款项,被员工转进个人账户;另一类是供应商中标后,另行给员工转了一笔“感谢费”。

公司担心分开处理太复杂,想把所有金额合并,统一按职务侵占报案。这样的做法看似省事,实际上可能把财物来源、行为方式和罪名要件全部混在一起。

二、法律问题翻译

《刑法》现行有效文本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核心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提。员工在国有企业等单位任职并不当然决定身份;如果依法从事公务或者具有其他公务身份,应结合任职来源、职责性质等另行判断,不能直接套用本文的罪名分流。

两者都可能出现个人账户收款,但所收财物从哪里来、为什么给,是不同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还从经营者商业贿赂角度规范供应商一方。刑事、行政、民事和劳动责任不能只用一个账户标签概括。

三、先说结论

不能当然全部按职务侵占处理。应当以每一笔钱为单位,分别核对财物来源、公司权利、员工权限、给付对价和最终去向。

本应归公司控制的货款、租金或退款被员工截留,可能进入职务侵占的审查范围;供应商用自己的钱换取选商、报价、验收或付款便利,更接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审查方向。如果所谓好处费其实是公司批准并入账的折扣、佣金或服务报酬,也不能仅凭收款名称定罪。

同一名员工、同一供应商甚至同一账户,都不意味着全部款项性质相同。还要防止把合同价差、公司损失、供应商给付和员工所得重复计算。

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笔转账被拆成多层的情况:供应商先向关联主体支付“咨询费”,再由关联主体给员工;或者员工先截留公司款,事后又让供应商用“退款”名义补账。账户多并不会自然变成受贿或侵占,调查仍要逐层说明每次转账的依据、控制人和受益人,确认它究竟是一笔钱的流转,还是两次独立行为。

四、裁判要旨与参考案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2023)沪0105刑初155号一审刑事判决中,围绕公司租金差价被占有,审查了岗位授权、租赁合同、下游付款、审计和账户流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2024)沪0104刑初764号一审刑事判决中,则围绕行政经理负责招标、报价、施工验收期间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利,审查了报价单、转账、银行明细、证言和专项报告。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职务侵占案裁判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裁判文书。

两案官方页面均未显示后续上诉或生效确认信息,只能作为一审公开案例。将它们并列的意义,是看见两种不同的证明结构,不是据此替任何具体案件选择罪名。

五、律师建议

先做两张相互独立的表。一张是“公司财物表”,列明公司对每笔钱的合同依据、应收时间、员工经手方式、未入账金额和实际损失;另一张是“外部给付表”,列明供应商出款账户、给付时间、员工当时参与的项目节点、供应商获得的具体利益和合理解释。

再把岗位权限、招采记录、合同履行、通信和资金放到同一时间线上。只有一笔转账而没有对价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受贿;只有采购价格偏高而没有公司财物被占有,也不能直接证明职务侵占。

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具体到供应商准入、参数设定、报价泄露、评分、验收、付款等节点,不能只写员工“负责采购”。对于“本单位财物”,应说明公司对该款项的权利和员工如何利用职务取得控制。两套证据清单可以共享基础材料,但不能共享未经证明的结论。

报案材料应如实呈现两类事实和仍未排除的解释,由有权机关依法定性。公司内部可以同步评估返还、赔偿、供应商违约和劳动措施,但不得为了便于追责,把不同款项强行合并,或用报案压力换取员工放弃权利。

追偿金额也要单独核算。员工已经退回的款项、供应商返还的折扣、公司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服务,都可能影响民事损失。违法所得、公司损失和合同总价不是同一个数字,不宜在内部报告中混用,更不能为了达到某种程序标准重复累加。

六、最后的话

最后的话,罪名分流最实用的问题不是“这个人坏不坏”,而是“这笔钱原来是谁的,为什么到了他手里”。

钱来自公司,和钱来自供应商,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完全不同。逐笔拆开,责任才不会串线;为了省一步把所有钱装进同一个口袋,反而可能让真正有价值的证据失去方向。

本文参考文中列明的公开法律文件、裁判案例及官方资料;正式处理个案前仍需结合完整证据复核。

专业团队

本文相关专业团队

王渊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7217

公司商事及合规、商业类刑民交叉、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

李伟律师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202510896593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相关商事争议处理。